臺北市士林區.平等246
推估值:每流標一次約降兩成,僅供參考;「已過」拍別為回推、實際成交或流標情形以法院紀錄為準,特拍另可能改採投標減價。
本息平均攤還估算,未計寬限期、開辦費、火險等;實際條件依承貸銀行核定。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5年4月9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54地號土地位於門牌為臺北市士林區平菁街106巷20、22號建物之南方,上有鐵皮棚架、車庫占用,另有部分土地為道路。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上開鐵皮棚架、車庫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所有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占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別: 2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8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20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8日第2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115年司執字008531號 財產所有人:林振裕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臺北市 士林區 平等 二 246 318.37 6分之1 850,000元備考 保護區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5年4月9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46地號土地位於門牌為臺北市士林區平菁街106巷14號建物之北方,目視所及為雜木林,上開建物有一小部分占用246地號土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所有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占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5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7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優先承買權: (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二)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標別: 3民 事 執 行 處六、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8日第2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115年司執字008531號 財產所有人:林振裕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臺北市 士林區 平等 二 284 255.02 6分之1 1,060,000元備考 保護區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5年4月9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84地號土地上有門牌為臺北市士林區平菁街106巷20號之建物占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所有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占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四)依284地號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其上有一棟登記建物坐落,請應買人注意。 (五)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6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22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優先承買權: (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二)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六、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8日第2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司法事務官 龎昭然 決行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股 別:雙股擬 判:擬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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