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淡水區.沙崙2
推估值:每流標一次約降兩成,僅供參考;「已過」拍別為回推、實際成交或流標情形以法院紀錄為準,特拍另可能改採投標減價。
本息平均攤還估算,未計寬限期、開辦費、火險等;實際條件依承貸銀行核定。
土地與建物常「併付拍賣」,須一次投標全案;實際投標金額與範圍以拍賣公告為準。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一)民國115年3月20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屋兩座占用,現場為蕨靜叢森之蕨類商行,據在場人潘○蘭稱,該鐵皮屋為債務人所有,目前是她在營業;3、4地號土地上均有鐵皮屋一座占用,目前亦為潘○蘭使用中;5地號土地依目視所及為竹林、草木叢生;6地號土地上有大鐵皮屋兩座占用,據潘○蘭稱該屋亦為債務人所有。上開鐵皮屋非本件拍賣範圍,鐵皮屋所有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債權人115年4月22日具狀陳報,標別1及標別2之土地上停放3-4台車,每車每月租金新臺幣1,500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四)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4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48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3,30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優先承買權: (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二)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又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共有人、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8日第2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115年司執字003937號 財產所有人:陳良吉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新北市 淡水區 仁愛 9 158.00 300分之27 1,320,000元備考 住宅區標別: 3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5年3月20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9地號土地上有門牌為沙崙路181巷6弄22號房屋旁之鐵皮屋兩座占用,一座有鐵捲門上鎖,另一座為停車位。上開鐵皮屋非本件拍賣範圍,鐵皮屋所有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債權人115年4月22日具狀陳報,標別1及標別2之土地上停放3-4台車,每車每月租金新臺幣1,500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四)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4標分別拍賣,2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臺幣:1,320,000元。 三、保證金新臺幣:264,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優先承買權: (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二)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8日第2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115年司執字003937號 財產所有人:陳良吉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新北市 淡水區 沙崙 57 200.89 150分之26 3,210,000元備考 住宅區2 新北市 淡水區 沙崙 63 79.82 300分之26 640,000元備考 住宅區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5年3月20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7、63地號土地目視所及均草木叢生,57地號有部分土地上栽種蔬菜。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標別: 4 (三)上開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作物收取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請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4標分別拍賣,3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臺幣:3,850,000元。 三、保證金新臺幣:77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8日第2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115年司執字003937號 財產所有人:陳良吉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新北市 淡水區 天生 74 830.10 4分之1 25,120,000元備考 住宅區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5年3月20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74地號土地上有門牌沙崙路168號至172之3號房屋占用,現為家樂福賣場、福記燕餃、泰好吃咖啡簡餐、華客鐵板燒、窯烤披薩等商店營業中,為連棟大鐵皮屋,窯烤披薩為磚造平房。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15年4月22日函覆:74地號土地係98淡使字第576號使用執照(97淡建字第0300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含法定空地)。又依建物登記謄本顯示,74地號土地上有天生段2至4建號建物坐落,其登記之建物門牌依序為沙崙路168號、170號、172號。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四)債務人115年4月20日具狀陳報,172之1號建物與172號建物同屬天生段4建號建物,當初係因出租方便,始於172號建物中隔出並另編門牌號碼;且伊與74地號土地共有人於98年間合意共同出資興建2至4建號建物,其建物所有權持分比例均比照原土地之持分比例而定,伊於111年6月14日將其所有2至4建號建物持分出售予第三人陳○榕,至74地號土地因有假扣押查封登記民 事 執 行 處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決行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股 別:意股擬 判:擬 判而無法過戶,故伊與陳○榕協議,以伊對陳○榕之新臺幣(下同)297萬元欠款作為其使用74地號土地依債務人持分比例部分之租金;又依租賃契約暨租金抵繳協議書記載,租期自111年7月1日起至建物無法繼續使用之日止,並約定租金每月9,000元,至138年12月31日止已逐月抵扣完畢,而建物尚得繼續使用者,土地之租金數額,由雙方另行協議之。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五)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4標分別拍賣,4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臺幣:25,120,000元。 三、保證金新臺幣:5,024,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優先承買權: (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二)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8日第2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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