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汐止區.新峰205
推估值:每流標一次約降兩成,僅供參考;「已過」拍別為回推、實際成交或流標情形以法院紀錄為準,特拍另可能改採投標減價。
本息平均攤還估算,未計寬限期、開辦費、火險等;實際條件依承貸銀行核定。
土地與建物常「併付拍賣」,須一次投標全案;實際投標金額與範圍以拍賣公告為準。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使用情形 (一)3023建號建物係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故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5年2月2日現場查封時,債權人之配偶陳○靜在場稱,3023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債權人之兄)及其母親劉曾○珠居住使用。債權人115年2月5日具狀陳報114年2月母親用火不慎而釀災,但未造成人員傷亡。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3月2日函覆,於114年1月18日曾受理本件標的之火警案件,現場為為炊事不慎,燃燒範圍侷限於該址廚房並未延燒,且無人員傷亡。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5年3月19日函覆,經現場調查,在場人劉曾○珠表示,上開火災受損之部分,已完整修繕。請應買人注意。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 (五)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57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2,120,000元。 四、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五、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6日第2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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