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士林區.蘭雅651
推估值:每流標一次約降兩成,僅供參考;「已過」拍別為回推、實際成交或流標情形以法院紀錄為準,特拍另可能改採投標減價。
本息平均攤還估算,未計寬限期、開辦費、火險等;實際條件依承貸銀行核定。
土地與建物常「併付拍賣」,須一次投標全案;實際投標金額與範圍以拍賣公告為準。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使用情形 ㈠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民 事 執 行 處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決行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股 別:康股擬 判:擬 判 ㈡民國115年2月11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651地號、651-1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士林區磺溪街23號建物北方30公尺處,有一無門牌鐵皮屋(元氣早餐店)占用;652地號位於上開23號建物北方20公尺處,部分為空地,部分為元氣早餐店鐵皮屋占用;653地號土地位於上開23號建物北方15尺處,其上有鐵欄圍住,並搭有棚子。上開建物、設施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93,2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60,000元。 四、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五、無抵押權登記。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2日第2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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