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南港區.舊莊198
推估值:每流標一次約降兩成,僅供參考;「已過」拍別為回推、實際成交或流標情形以法院紀錄為準,特拍另可能改採投標減價。
本息平均攤還估算,未計寬限期、開辦費、火險等;實際條件依承貸銀行核定。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5年1月28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8地號土地位於門牌為研究院路4段21巷臨1之2號建物北方30公尺處,幅員遼闊,依空照圖顯示及目視所及其上有雜木林,須經過僅得步行之土路方得對外通行,土路是否為私人土地,不明;179地號土地位於上開建物西南方400公尺處,無路可達,依空照圖顯示其上有雜木林,鑑價報告記載為非鄰街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標別: 2 (三)土地實際坐落地點及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四)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五)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六)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由應買人自行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後再決定是否應投標應買。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本件拍賣土地均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並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如經測量土地後其上如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等坐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占有部分亦不點交,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亦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4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2、3、4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114年司執字109619號 財產所有人:王譽錡即王錦鎰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臺北市 南港區 舊莊 四 35 2591 54分之1 200,000元備考 保護區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5年1月28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5地號部分土地上有門牌為研究院路4段21巷臨1之2號建物占用,有部分土地開闢農地,其餘部分土地標別: 3為雜木林,須經過僅得步行之土路方得對外通行,是否臨路不明,土路是否為私人所有不明。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所有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占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四)上開土地上之農作物、地上物等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作物收取權人、所有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請應買人注意。 (五)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六)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七)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八)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九)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由應買人自行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後再決定是否應投標應買。 (十)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一)本件拍賣土地均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並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如經測量土地後其上如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等坐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占有部分亦不點交,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亦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4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2、3、4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七、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八、無抵押權登記。 114年司執字109619號 財產所有人:王譽錡即王錦鎰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臺北市 南港區 舊莊 四 50 4192 54分之1 320,000元備考 保護區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5年1月28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0地號土地位於門牌為研究院路4段21巷臨1之2號建物東南方80公尺處,須經過僅得步行之土路方得對外通行,土路是否為私人所有不明。依空照圖顯示,部分土地上有一疑似工具間之鐵皮頂棚占用,其餘部分土地為雜木林。鑑價報告記載為非鄰街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上開鐵皮頂棚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所有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請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五)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七)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八)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由應買人自行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後再決定是否應投標應買。 (九)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本件拍賣土地均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並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如經測量土地後其上如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等坐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占有部分亦不點交,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亦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4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2、3、4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標別: 4定之證明文件。 七、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八、無抵押權登記。 114年司執字109619號 財產所有人:王譽錡即王錦鎰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臺北市 南港區 舊莊 四 198 4704 36分之1 520,000元備考 保護區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5年1月28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98地號土地位於門牌為研究院路4段21巷臨1之2號建物西南方200公尺處,無路可達,依空照圖顯示其上有雜木林,鑑價報告記載為非鄰街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四)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五)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六)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由應買人自行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後再決定是否應投標應買。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本件拍賣土地均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並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如經測量土地後其上如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等坐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占有部分亦不點交,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亦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4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2、3、4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民 事 執 行 處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決行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股 別:春股擬 判:擬 判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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