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北投區.泉源49
推估值:每流標一次約降兩成,僅供參考;「已過」拍別為回推、實際成交或流標情形以法院紀錄為準,特拍另可能改採投標減價。
本息平均攤還估算,未計寬限期、開辦費、火險等;實際條件依承貸銀行核定。
土地與建物常「併付拍賣」,須一次投標全案;實際投標金額與範圍以拍賣公告為準。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12月15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6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北投區登山路165號建物北方約300公尺處之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應注意「陽明山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原則」第21、26點,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甲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標別: 乙乙、丙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44,32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68,864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優先承買權: 甲標: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甲、乙、丙標均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26日第3次拍賣。(上午10時30分開始投標,11時開標。)114年司執字105786號 財產所有人:林香辰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臺北市 北投區 泉源 二 329 2570.85 10分之1 121,600元備考 陽明山國家公園第四種一般管制區。 2 臺北市 北投區 泉源 三 48 583.70 10分之1 30,080元備考 陽明山國家公園第四種一般管制區。 3 臺北市 北投區 泉源 三 49 714.39 10分之1 36,480元備考 陽明山國家公園第四種一般管制區。 4 臺北市 北投區 泉源 三 66 1569.12 10分之1 76,160元備考 陽明山國家公園第四種一般管制區。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12月15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8、49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北投區登山路165號建物西北方約120公尺、130公尺處之雜木林;66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北投區登山路165號建物右側(東方),部分為道路、部分為雜木林;329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北投區登山路165號建物東南方約320公尺處之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應注意「陽明山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原則」第21、26點,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甲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乙、丙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64,32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52,864元。 標別: 丙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優先承買權: 乙標: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甲、乙、丙標均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26日第3次拍賣。(上午10時30分開始投標,11時開標。)114年司執字105786號 財產所有人:林香辰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臺北市 北投區 泉源 三 68 2942.94 10分之1 163,840元備考 陽明山國家公園第四種一般管制區。 2 臺北市 北投區 泉源 三 75 638.66 10分之1 98,560元備考 陽明山國家公園第四種一般管制區。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12月15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75地號土地部分為臺北市北投區登山路165號建物占用,部分為該建物前方空地及道路用地;68地號土地部分亦為臺北市北投區登山路165號建物占用,及該建物後方之雜木林。在場人林正忠自稱為上開建物所有人之一,亦為土地共有人之一。林正忠表示係基於林家祖輩間口頭約定興建房屋使用居住。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均不明,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於115年3月11日函復,68、75地號土地領有本處80陽使字第10號使用執照在案,使用用途為農舍,地址為臺北市北投區登山路165號,請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應注意「陽明山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原則」第21、26點,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甲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乙、丙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62,4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52,48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民 事 執 行 處司法事務官 何思霖 決行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股 別:高股擬 判:擬 判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優先承買權: 丙標: (一)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丙標標的一併行使,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二)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六、甲、乙、丙標均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26日第3次拍賣。(上午10時30分開始投標,11時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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