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三芝區.土地公埔1-6
推估值:每流標一次約降兩成,僅供參考;「已過」拍別為回推、實際成交或流標情形以法院紀錄為準,特拍另可能改採投標減價。
本息平均攤還估算,未計寬限期、開辦費、火險等;實際條件依承貸銀行核定。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11月11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3、1-4、1-6、1-12地號土地位於門牌為新北市三芝區木屐寮3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東北方約500至550公尺處,目視所及均為雜木林;84、85、87、87-1地號土地位於系爭建物之東北方約10至200公尺處,目視所及均為雜木林;82地號土地位於系爭建物之南方約50公尺處,部分為道路用地,部分目視所及為雜木林;82-1地號土地上有系爭建物占用,現為一樓磚造平房;86、86-1地號土地分別位於系爭建物之東北方約70、90公尺處,部分目視所及為雜木林、部分為道路用地;91地號土地位於系爭建物之南方約40公尺處,目視所及為雜木林;83地號土地上有系爭建物門口前之鐵棚占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民 事 執 行 處司法事務官 李蓉 決行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股 別:勇股擬 判:擬 判 (三)據鑑價報告記載,1-3、1-6、85、87-1地號土地均未臨路。另依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83地號土地上有三芝區土地公埔段八連溪頭小段1建號建物坐落,建物門牌為二坪36號,現經門牌整編為木屐寮30號。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四)除83、85地號土地外,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均為農牧用地;83、85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均為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別分別為甲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 (五)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152,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640,000元。 四、優先承買權: (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二)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又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共有人、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五、除83地號土地外,本件土地均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如私法人因不符上開規定而不得應買或承受者,亦不得僅就其他標的為應買或承受。 六、本件土地均無抵押權登記;83地號土地上有地上權登記,拍定後不塗銷。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2日第2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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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與建物常「併付拍賣」,須一次投標全案;實際投標金額與範圍以拍賣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