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北投區.行義608
推估值:每流標一次約降兩成,僅供參考;「已過」拍別為回推、實際成交或流標情形以法院紀錄為準,特拍另可能改採投標減價。
本息平均攤還估算,未計寬限期、開辦費、火險等;實際條件依承貸銀行核定。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11月11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608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北投區行義路170巷11、13、15、17號建物及臺北市北投區行義路186巷26弄15、17、19、21、23、25號建物坐落基地及其前方空地。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另據鑑定人於115年3月31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指出,本件土地現況屬有地無屋之權利狀態,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眾多,產權關係複雜。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民 事 執 行 處司法事務官 何思霖 決行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股 別:高股擬 判:擬 判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5年3月6日函復,608地號土地係73使字第1843號使用執照(71建字第1524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 四、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46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492,000元。 四、優先承買權: (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二)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三)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73使字第1843號使用執照(71建字第1524號建造執照)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 五、無抵押權登記。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2日第1次拍賣。(上午10時30分開始投標,11時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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