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士林區.天玉3
推估值:每流標一次約降兩成,僅供參考;「已過」拍別為回推、實際成交或流標情形以法院紀錄為準,特拍另可能改採投標減價。
本息平均攤還估算,未計寬限期、開辦費、火險等;實際條件依承貸銀行核定。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9月19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士林區仁民路48號北方約20公尺處,部分道路、部分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另據本件鑑定報告勘查內容所示,現況為雜草雜木叢生,故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戊、己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標別: 乙標別: 丙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7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優先承買權: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甲、乙、丙、丁、戊、己標均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2日第三次拍賣。(上午10時30分開始投標,11時開標。)114年司執字075774號 財產所有人:賴清祥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臺北市 士林區 天玉 二 3 2168.75 4分之1 1,260,000元備考 保護區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9月19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士林區仁民路48號南方約50公尺處,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另據本件鑑定報告勘查內容所示,現況為雜草雜木叢生,故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戊、己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6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26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優先承買權: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甲、乙、丙、丁、戊、己標均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2日第三次拍賣。(上午10時30分開始投標,11時開標。)標別: 丁114年司執字075774號 財產所有人:賴清祥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臺北市 士林區 天玉 二 4 2454.09 4分之1 1,420,000元備考 保護區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9月19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士林區仁民路48號西南方約70公尺處,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另據本件鑑定報告勘查內容所示,現況為雜草雜木叢生,故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戊、己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2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29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優先承買權: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甲、乙、丙、丁、戊、己標均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2日第三次拍賣。(上午10時30分開始投標,11時開標。)114年司執字075774號 財產所有人:賴清祥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臺北市 士林區 天玉 二 5 1138.72 8分之1 340,000元備考 保護區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9月19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士林區仁民路48號西南方約50公尺處,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另據本件鑑定報告勘查內容所示,現況為雜草雜木叢生,故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標別: 戊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戊、己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4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7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優先承買權: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甲、乙、丙、丁、戊、己標均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2日第三次拍賣。(上午10時30分開始投標,11時開標。)114年司執字075774號 財產所有人:賴清祥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臺北市 士林區 天玉 二 6 9922.68 8分之1 2,870,000元備考 保護區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9月19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6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士林區仁民路48號西方約70公尺處,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另據本件鑑定報告勘查內容所示,現況為雜草雜木叢生,故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戊、己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7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58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優先承買權: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甲、乙、丙、丁、戊、己標均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2日第三次拍賣。(上午10時30分開始投標,11時開標。)標別: 己民 事 執 行 處司法事務官 何思霖 決行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股 別:秋股擬 判:擬 判114年司執字075774號 財產所有人:賴清祥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臺北市 士林區 天玉 二 7 1263.26 7分之1 420,000元備考 保護區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9月19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7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士林區仁民路48號西南方約160公尺處,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另據本件鑑定報告勘查內容所示,現況為雜草雜木叢生,故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戊、己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2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9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優先承買權: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甲、乙、丙、丁、戊、己標均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2日第三次拍賣。(上午10時30分開始投標,11時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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