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南港區.中南17
推估值:每流標一次約降兩成,僅供參考;「已過」拍別為回推、實際成交或流標情形以法院紀錄為準,特拍另可能改採投標減價。
本息平均攤還估算,未計寬限期、開辦費、火險等;實際條件依承貸銀行核定。
土地與建物常「併付拍賣」,須一次投標全案;實際投標金額與範圍以拍賣公告為準。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4月15日現場指界時,17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二段169號前空地,無建物占用。23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二段165號前空地,無建物占用。24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二段169號建物後方,被建物遮擋,無法到達。25-1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二段161號旁、163號前三角形空地,無建物占用。26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二段163號前空地,無建物占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17、23、26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劃定之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25-1地號土地為70使字第2179使用執照(69建(港)字第0063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應分別出價,均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61,6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48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優先承買權: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甲標25-1、26地號土地無抵押權登記。甲標17、23、24地號土地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2日第4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114年司執字026658號 財產所有人:曹許茫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臺北市 南港區 玉成 五 92 41.00 25分之2 440,000元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股 別:勇股擬 判:擬 判備考 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2 臺北市 南港區 玉成 五 109 184.00 25分之2 1,000,000元備考 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3 臺北市 南港區 玉成 五 145 45.00 25分之2 290,000元備考 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4月15日現場指界時,92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南港區東新街80巷9弄5號、7號中間巷弄,長度約到7號巷弄內鐵皮門,無建物占用。109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南港區東新街80巷11弄6號建物後方,土地三側均被建物包圍,無法看到土地情形,可能有被建物占用。145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南港區東新街80巷10弄8號、12弄7號、12弄8號、14弄7號旁巷弄,靠前開建物側之狹長空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92地號土地為67使字第0103使用執照(66建(港)字第0009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109地號土地為67使字第0137使用執照(65建(港)字第0116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145地號土地為65使字第1152使用執照(64建(港)字第0054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應分別出價,均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3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35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優先承買權: (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二)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三)本件土地上建物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其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六、乙標92、109、145地號土地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2日第4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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