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南港區.玉成2-3
推估值:每流標一次約降兩成,僅供參考;「已過」拍別為回推、實際成交或流標情形以法院紀錄為準,特拍另可能改採投標減價。
本息平均攤還估算,未計寬限期、開辦費、火險等;實際條件依承貸銀行核定。
土地與建物常「併付拍賣」,須一次投標全案;實際投標金額與範圍以拍賣公告為準。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使用情形 ㈠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4年1月3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2地號土地上有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50號整棟建物占用,部分土地為前方防火巷。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標別: 2 ㈢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4年2月3日函復稱玉成段四小段12地號土地係66使字第1863號使用執照(64建(港)字第0022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6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7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6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㈠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㈡土地上區分所有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 ㈢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2月21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113年司執字099559號 財產所有人:吳淑霞、葛憲昌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臺北市 南港區 玉成 四 2-8 786 51786分之1501,320,000元備考 所有權人各為葛憲昌(應有部分51786分之100)、吳淑霞(應有部分51786分之50);第三種住宅區;其中葛憲昌部分為信託財產,委託人:大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使用情形 ㈠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4年1月3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8地號土地上有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57巷1、3、5、7、9、11、13、15號整棟建物占用。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4年2月3日函復稱玉成段四小段2-8地號土地係63使字第1345號使用執照(61建(港)字第0080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6標分別拍賣:2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20,000元。 標別: 3三、保證金新台幣:27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㈠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㈡土地上區分所有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 ㈢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2月21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113年司執字099559號 財產所有人:吳淑霞、葛憲昌、邱俊雄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臺北市 南港區 玉成 四 2-7 348 51786分之150620,000元備考 所有權人各為葛憲昌(應有部分51786分之100)、吳淑霞(應有部分51786分之50);第三之二種住宅區及第三種住宅區;其中葛憲昌部分為信託財產,委託人:大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2 臺北市 南港區 玉成 四 16 8 12960分之30090,000元備考 所有權人各為葛憲昌(應有部分3240分之25)、吳淑霞(應有部分12960分之50)、邱俊雄(應有部分12960分之150);第三之二種住宅區;其中葛憲昌部分為信託財產,委託人:大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3 臺北市 南港區 玉成 四 17 11 12960分之300110,000元備考 所有權人各為葛憲昌(應有部分3240分之25)、吳淑霞(應有部分12960分之50)、邱俊雄(應有部分12960分之150);第三之二種住宅區及第三種住宅區;其中葛憲昌部分為信託財產,委託人:大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使用情形 ㈠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4年1月3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7地號土地上有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45、147、149、151、153、155號整棟建物、155臨之1號及其旁2間無門牌之1層樓鐵皮屋占用。16地號、17地號土地上有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47號部分建物占用。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標別: 4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4年2月3日函復稱玉成段四小段2-7地號、16地號、17地號土地係66使字第1864號使用執照(64建(港)字第0001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6標分別拍賣:3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2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7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㈠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㈡土地上區分所有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 ㈢2-7地號土地上非區分所有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㈣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2月21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113年司執字099559號 財產所有人:吳淑霞、葛憲昌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臺北市 南港區 玉成 四 1 1519 2880000 分之1230590,000元備考 所有權人各為葛憲昌(應有部分720000分之205)、吳淑霞(應有部分2880000分之410);第三之二種住宅區及第三種住宅區;其中葛憲昌部分為信託財產,委託人:大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使用情形 ㈠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標別: 5 ㈡民國114年1月3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地號土地上有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72、474、476、478、480、482、484號整棟建物,及同區昆陽街157巷17、19、21、23、25號整棟建物占用。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4年2月3日函復稱玉成段四小段1地號土地係72使字第1795號使用執照(72建(港)字第0092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6標分別拍賣:4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9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2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㈠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㈡土地上區分所有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 ㈢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2月21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113年司執字099559號 財產所有人:吳淑霞、葛憲昌、邱俊雄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臺北市 南港區 玉成 四 2-3 584 51786分之1501,680,000元備考 所有權人各為葛憲昌(應有部分51786分之100)、吳淑霞(應有部分51786分之50);第三之二種住宅區及第三種住宅區;其中葛憲昌部分為信託財產,委託人:大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2 臺北市 南港區 玉成 四 3 9 12960分之300110,000元備考 所有權人各為葛憲昌(應有部分3240分之25)、吳淑霞(應有部分12960分之50)、邱俊雄(應有部分12960分之150);第三之二種住宅區;其中葛憲昌部分為信託財產,委託人:大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標別: 6使用情形 ㈠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4年1月3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3地號土地上有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64、466、468、470號整棟建物占用。3地號土地上有同段464號部分建物占用,部分土地為462巷巷口道路。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4年2月3日函復稱玉成段四小段2-3地號、3地號土地係63使字第1343號使用執照(61建(港)字第0068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6標分別拍賣:5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9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36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㈠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㈡土地上區分所有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 ㈢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2月21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113年司執字099559號 財產所有人:吳淑霞、葛憲昌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臺北市 南港區 玉成 四 2-5 255 51786分之3001,170,000元備考 所有權人各為葛憲昌(應有部分51786分之200)、吳淑霞(應有部分51786分之100);第三之二種住宅區,但是否在第三種住宅區(應依建築線或俟地籍測量分割後,再確定);其中葛憲昌部分為信託財產,委託人:大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2 臺北市 南港區 玉成 四 5 66 12960分之 630,000元民 事 執 行 處司法事務官 黃聖筑 決行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備考 所有權人各為葛憲昌(應有部分3240分之25)、吳淑霞(應有部分12960分之50); 第三之二種住宅區;其中葛憲昌部分為信託財產,委託人:大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使用情形 ㈠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4年1月3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5地號、5地號土地係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62巷道路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4年2月3日函復稱玉成段四小段2-5地號、5地號土地係63使字第1339號使用執照(62建(港)字第0007號建造執照)及63使字第1343號使用執照(61建(港)字第0068號建造執照)建築基地外之6公尺私設通路。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私設通路為基地內建築物主要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共用樓梯出入口)至建築線間之通路,另按內政部71年9月29日台內營字第110154號函釋規定:「建築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其有未連接者,應得以私設通路連接後建築。...」是建築基地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申請建築者,該通路為建築基地外之「私設通路」,非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非屬法定空地。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6標分別拍賣:6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0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36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2月21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股 別:祥股擬 判:擬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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