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中和區.景福727
推估值:每流標一次約降兩成,僅供參考;「已過」拍別為回推、實際成交或流標情形以法院紀錄為準,特拍另可能改採投標減價。
本息平均攤還估算,未計寬限期、開辦費、火險等;實際條件依承貸銀行核定。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使用情形 一、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新北市中和區景福段759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中和區秀朗路3段100巷2弄5號建物西側,有部分鐵皮屋車庫占用。前開鐵皮屋車庫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不點交。拍定後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特別注意,審慎評估後再行投標。 二、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上開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新北市中和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另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回函,759地號土地係屬69中使字第2915號使用執照(68中建字第2359號建造執照)卷內一層平面圖說載示之保留地,非屬建築基地範圍,惟實際情形仍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有無使用上或處分上之限制。 標別: 乙三、如地上建物所有人符合土地法104條、107條、民法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本院依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所提出之證據形式認定後決定是否准予優先承買,對認定不服者應自行向民事法院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與否之訴訟,因上開調查及訴訟進行時間需耗費相當時日,於訴訟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保證金及價金,請投標人自行評估後再行投標。 四、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00,000元。 四、本件分標拍賣,其中任一標拍定價額足供清償債務人所負債務者,其餘標別則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如各標均有應買,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標別,未經到場者,由法院指定之。 五、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15年司執字046380號 財產所有人:鴻地工程有限公司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新北市 中和區 景福 727 31.08 全部 6,240,000元備考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使用情形 一、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新北市中和區景福段727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中和區秀朗路3段100巷2弄16號建物西側,其上有鐵皮屋占用,前開鐵皮屋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不點交。拍定後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特別注意,審慎評估後再行投標。 二、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上開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新北市中和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另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查詢結果,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如地上建物所有人符合土地法104條、107條、民法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本院依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所提出之證據形式認定後決定是否准予優先承買,對認定不服者應自行向民事法院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與否之訴訟,因上開調查及訴訟進行時間需耗費相當時日,於訴訟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保證金及價金,請投標人自行評估後再行投標。 民 事 執 行 處司法事務官 董瀞茹 決行函 稿 代 碼:5.15.2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二次拍賣)(強81)股 別:洪股擬 判:擬 判四、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2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50,000元。 四、本件分標拍賣,其中任一標拍定價額足供清償債務人所負債務者,其餘標別則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如各標均有應買,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標別,未經到場者,由法院指定之。 五、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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