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林口區.瑞平1964
推估值:每流標一次約降兩成,僅供參考;「已過」拍別為回推、實際成交或流標情形以法院紀錄為準,特拍另可能改採投標減價。
本息平均攤還估算,未計寬限期、開辦費、火險等;實際條件依承貸銀行核定。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使用情形 本件114.12.24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稱,1921地號位1924地號旁(1924地號位后湖幹B4656號北方約5米),有農作、工具間;1922、1923地號位1924地號西邊,無建物占用,有土堆占用,本件拍賣應有部分,無債務人占用部分,拍賣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3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670,000元。 標別: 2四、本件1921地號土地上有地上物占用,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與土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如有租地建屋而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則地上物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且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共有人其應有部分如為公同共有者,該公同共有人之一行使優先承買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且應就其共有之全部土地(即有優先承買權之全部土地),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又拍定後仍須通知上開第三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並須待優先承買權相關問題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又如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請應買人注意。 五、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與土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六、依市政府函文所示,1921地號為保護區,1922、1923地號為農業區。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開發)方式為非屬公共設施用地,都市計畫書未規定,非屬公共設之保留地。未曾辦理徵收或協議價購。均非屬耕地或重劃區耕地,均無申請建築執照。 七、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八、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九、本件分標拍賣,其中任一標拍定價額足供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則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如各標均有應買,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標別,未經到場者,由法院指定之。 114年司執字173225號 財產所有人:胡麗華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新北市 林口區 瑞平 1925 2952.75 全部 17,220,000元備考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使用情形 本件114.12.24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稱,1925地號位1924、1924-1地號旁(1924、1924-1地號位后湖幹B4656號北方約5米),有鐵皮屋占用,拍賣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2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450,000元。 四、本件1925地號土地上有地上物占用,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與土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如有租地建屋而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則地上物所有權人有依同標別: 3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又拍定後仍須通知上開第三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並須待優先承買權相關問題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五、依市政府函文所示,1925地號為農業區。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開發)方式為非屬公共設施用地,都市計畫書未規定,非屬公共設之保留地。未曾辦理徵收或協議價購。非屬耕地或重劃區耕地,均無申請建築執照。 六、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七、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八、本件分標拍賣,其中任一標拍定價額足供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則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如各標均有應買,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標別,未經到場者,由法院指定之。 114年司執字173225號 財產所有人:胡麗華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新北市 林口區 瑞平 1924 3393.81 全部 6,340,000元備考2 新北市 林口區 瑞平 1959 881.57 全部 5,150,000元備考3 新北市 林口區 瑞平 1961 17410.17 全部 32,320,000元備考4 新北市 林口區 瑞平 1964 122.41 全部 720,000元備考5 新北市 林口區 瑞平 1966 27.65 全部 170,000元備考6 新北市 林口區 瑞平 1924-1 171.22 全部 1,000,000元備考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使用情形 本件114.12.24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稱,1924、1924-1地號位后湖幹B4656號北方約5米,雜木林無建物占用;1959、1961、1964地號位后湖幹B4656號東南方約300米,均無建物占用,1959、1964地號係雜木林,1961地號有雜木林及水泥鋪面;1966地號位后湖幹B4656號東南方約500米,無建物占用,有土堆及草坪,本件拍賣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5,7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140,000元。 民 事 執 行 處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 決行函 稿 代 碼:5.16.2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三次拍賣)(強81)股 別:宇股擬 判:擬 判四、依市政府函文所示,1961、1924地號為保護區;1966、1959、1964、1924- 1地號為農業區。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開發)方式為非屬公共設施用地,都市計畫書未規定,非屬公共設之保留地。未曾辦理徵收或協議價購。非屬耕地或重劃區耕地,均無申請建築執照。 五、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七、本件分標拍賣,其中任一標拍定價額足供清償債務人所負債務者,其餘標別則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如各標均有應買,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標別,未經到場者,由法院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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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與建物常「併付拍賣」,須一次投標全案;實際投標金額與範圍以拍賣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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