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中和區.烘爐地0624-0000
推估值:每流標一次約降兩成,僅供參考;「已過」拍別為回推、實際成交或流標情形以法院紀錄為準,特拍另可能改採投標減價。
本息平均攤還估算,未計寬限期、開辦費、火險等;實際條件依承貸銀行核定。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使用情形 一、本件土地於114年11月19日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時,地政人員稱:619地號土地位於編號07235路燈往東南方約148公尺,其上有鐵皮屋、高壓電塔及大型儲水桶,須從登山口行走登山步道20至30分鐘才能抵達;623地號土地位於編號07235路燈往東南方約244公尺,為雜木林,無路可達;624地號土地與623地號土地相鄰,為雜木林,無路可達;632地號土地位於編號07235路燈往東南方約360公尺,為雜木林,無路可達;633地號土地與632地號土地相鄰,為雜木林,無路可達;636地號土地與633地號土地相鄰,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本件係拍賣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土地依土地謄本記載使用分區: (空白)、使用地類別:(空白)。依新北市中和區公所及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回函:本件土地依變更中和細部計畫(第二階段通盤檢討)(配合主細拆離)(第一階段)(108年10月24日)為「風景區」,均非屬公共設施用地。以上資訊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為公同共有,則其優先承買權,需由其公同共有人共同行使)。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若有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四、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及位置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經地政人員指界時有難以到達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實際座落位置,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另地政人員指界地點、範圍及位置與實際地點、範圍及位置定有些許落差,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不同意此拍賣條件者,請勿投標應買。 五、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七、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八、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3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0,000元。 民 事 執 行 處司法事務官 黃湘美 決行函 稿 代 碼:5.18.2 不動產拍賣公告(強81)股 別:霄股擬 判:擬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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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與建物常「併付拍賣」,須一次投標全案;實際投標金額與範圍以拍賣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