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板橋區.介壽234
推估值:每流標一次約降兩成,僅供參考;「已過」拍別為回推、實際成交或流標情形以法院紀錄為準,特拍另可能改採投標減價。
本息平均攤還估算,未計寬限期、開辦費、火險等;實際條件依承貸銀行核定。
土地與建物常「併付拍賣」,須一次投標全案;實際投標金額與範圍以拍賣公告為準。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使用情形 一、本件不動產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231、232、233、234地號土地位於板橋區重慶路35巷道,為巷道,現場有建築物之部分雨遮等物、停放汽、機車等占用,有債權人114年4月25日民事陳報(二)狀陳報現場照片可稽,惟實際狀況,請投標人逕至現場查看及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本院已將本件土地查封時之現況情形整體性揭露,關於拍定人與土地上地上物占有人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行處理,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僅拍賣土地,本件標的拍定後依土地現況點交。 二、本件231、232、233、23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有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14年4月30日新北板工字第1142031463號函可稽。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另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板橋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至於有無其他需地機關協議價購之情事不明,有無其他法令上、使用上或處分上之限制或行政管制,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注意查明,評估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明異議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231、232、233、234地號土地,依64建字第2911號建造執照卷內建築指示圖載明為現有路(現有道路),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0年9月2日新北工建字第1101619601號函、110年1月22日新北工建字第1100142359號函可稽。有無其他法令上、使用上或處分上之限制或行政管制,是否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注意查明,評估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明異議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係共有土地之變價分割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請各共有人及投標人(應買人)注意之。 五、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且依戶籍資料可知共有人中有共有人已出境多年,如須國外送達,所需通知之時間將更長),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且優先承買人將款項解繳法院後(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將於抽籤後依序通知),須相當期日,拍定人所繳保證金始無息退還,請投標人注意。 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6,8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380,000元。 四、本件甲標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函 稿 代 碼:10.4.7 (繼承財產)(共有物)拍賣公告(不動產)(強131Ⅱ準用81)股 別:和股擬 判:擬 判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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