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中和區.興南154
推估值:每流標一次約降兩成,僅供參考;「已過」拍別為回推、實際成交或流標情形以法院紀錄為準,特拍另可能改採投標減價。
本息平均攤還估算,未計寬限期、開辦費、火險等;實際條件依承貸銀行核定。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使用情形 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54地號土地為路燈編號085481旁之49巷3弄1號與2號間、興南路一段49巷8號對面之巷道,呈現U型地。其上有2層樓鐵皮屋全部占用。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5,8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標別: 乙三、保證金新台幣:9,180,000元。 四、本件標的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優先承買權: (1)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拍賣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2)本件拍賣標的上之建物,如有符合民法第426條之2、土地法第104條規定者,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惟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投標人自行洽詢主管機關。 七、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八、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九、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14年司執字010551號 財產所有人:吳淯霈、陳正和、陳潮和、陳玉群、林陳梅英、陳菊英、陳根旺、陳麗津、陳雪津、謝亞彤、呂國輝、尤漢鼎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新北市 永和區 國光 168 36.02 全部 1,280,000元備考 財產所有權人吳淯霈(1/64)、陳正和(1/8)、陳潮和(1/8)、陳玉群(1/8)、林陳梅英(1/8)、陳菊英(1/8)、陳根旺(1/24)、陳麗津(1/24)、陳雪津(1/ 24)、謝亞彤(1/8)、呂國輝(13/128)、尤漢鼎(1/128)2 新北市 永和區 國光 169 50.88 全部 1,810,000元備考 財產所有權人吳淯霈(1/64)、陳正和(1/8)、陳潮和(1/8)、陳玉群(1/8)、林陳梅英(1/8)、陳菊英(1/8)、陳根旺(1/24)、陳麗津(1/24)、陳雪津(1/ 24)、謝亞彤(1/8)、呂國輝(13/128)、尤漢鼎(1/128)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使用情形 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68地號土地為福和路198巷2號門前之地,上有水溝蓋。169地號土地為福和路196號旁巷道後方之地,上有花盆、水溝蓋。另依債權人陳報及鑑價報告所載,168、169地號土地均位於竹林路218巷內,現況作為道路使用。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0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函 稿 代 碼:10.4.7 (繼承財產)(共有物)拍賣公告(不動產)(強131Ⅱ準用81)股 別:廉股擬 判:擬 判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呂耘萱 決行三、保證金新台幣:620,000元。 四、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五、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拍賣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部,又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 六、本件標的土地使用分區依「擬定永和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為「商業區」,惟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投標人自行洽詢主管機關。 七、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八、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九、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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