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五股區.陸光316
推估值:每流標一次約降兩成,僅供參考;「已過」拍別為回推、實際成交或流標情形以法院紀錄為準,特拍另可能改採投標減價。
本息平均攤還估算,未計寬限期、開辦費、火險等;實際條件依承貸銀行核定。
土地與建物常「併付拍賣」,須一次投標全案;實際投標金額與範圍以拍賣公告為準。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736建號房地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該屋現為本人及其孫子居住使用,債務人標別: 丙稱該屋無增建。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拍賣736建號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736建號房地,依鑑定報告所載,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火災受損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三、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四、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五、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6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40,000元。 四、本件乙標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分乙、丙、丁、甲標依次順序(依乙、丙、丁、甲標之順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113年司執字211870號 財產所有人:陳螺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新北市 五股區 陸光 712 2166.67 1000分之48,200,000元備考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712土地坐落於五股區工商路146-1、146 -5、146-6、146-8號建物之建物基地。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標的:陸光段712地號土地為五股都市計畫案(60年10月5日)「學校用地」(全部為公共設施用地,公共設施地土地取得(開發)方式為「徵收」,所有權私有部分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有新北市五股區114年3月17日新北五工字第1142714544號函、新北市政府114年3月11日新北府城測字第1140462333號函可稽,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三、本件標的:陸光段712地號土地,依80股臨使字第001號臨時建築物使用許可證(80股臨建字第002號臨時建造執照)卷內圖說所載部分為建築基地、部分為保留地,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4年3月19日新北工建字第1140463793號函、新北市五股區公所114年3月24日新北五工字第1142715182號函可稽。按95年6月30日營署建管字第0952910416號函及建築法第11條規定,如屬應留設法定空地,標別: 丁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本件標的土地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陸光段712地號土地為區分建築物之基地分離出賣,如有區分建築物其專有部分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但須以能提出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嗣後經全體區分所有人合意就建築物各專有部分應配屬之基地持分為分配之文件,可供核算有無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為限),其權利優先於其他共有人。本件拍定後將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公告。 四、另本件陸光段712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租地建物,應於拍定前向本院陳報)。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租地建物,應於拍定前向本院陳報)。 五、本件拍定後將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公告,如無前開規定之優先承買人於最後公告日起15日內表示優先承買,再通知陸光段712地號土地共有人,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全部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始無息退還,請投標人注意。 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40,000元。 四、本件丙標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分乙、丙、丁、甲標依次順序(依乙、丙、丁、甲標之順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113年司執字211870號 財產所有人:陳螺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新北市 五股區 陸光 726 1965.06 1000分之44,500,000元備考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使用情形 、本件標的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726土地坐落於五股區工商路148-1號建物後方之停車場。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標別: 甲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標的:陸光段726地號土地為變更五股都市計畫(第一次公共設施通盤檢討)案(74年10月24日)「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全部為公共設施用地,公共設施地土地取得(開發)方式為「徵收」,所有權私有部分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有新北市五股區114年3月17日新北五工字第1142714544號函、新北市政府114年3月11日新北府城測字第1140462333號函可稽,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三、本件陸光段726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租地建物,應於拍定前向本院陳報)。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租地建物,應於拍定前向本院陳報)。本件標的拍定後,須相當時日踐行全部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始無息退還,請投標人注意。 四、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五、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5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00,000元。 四、本件丁標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分乙、丙、丁、甲標依次順序(依乙、丙、丁、甲標之順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113年司執字211870號 財產所有人:陳螺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新北市 五股區 陸光 402 66.33 80分之1 80,000元備考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使用情形 一、本件甲標標的查封時,㈠據地政人員指稱:(甲標)402地號土地坐落於五股區五福路68巷8號建物旁之空地,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係拍賣甲標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甲標標的:(甲標)陸光段40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五股都市計畫案(60年10月5日)「住宅區」,有新北市五股區114年3月17日新北五工字第114271454民 事 執 行 處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 決行函 稿 代 碼:5.16.2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三次拍賣)(強81)股 別:月股擬 判:擬 判4號函、新北市政府114年3月11日新北府城測字第1140462333號函可稽,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三、本件甲標標的:(甲標)陸光段402地號土地,依75使字第1581號使用執照(74建字第1600號建造執照)卷內圖說所載為保留地,非屬建築基地範圍,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4年3月19日新北工建字第1140463793號函、新北市五股區公所114年3月24日新北五工字第1142715182號函可稽,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四、本件甲標土地(402地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租地建物,應於拍定前向本院陳報)。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始無息退還,請投標人注意。 五、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000元。 四、本件甲標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分乙、丙、丁、甲標依次順序(依乙、丙、丁、甲標之順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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