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土城區.永和763
推估值:每流標一次約降兩成,僅供參考;「已過」拍別為回推、實際成交或流標情形以法院紀錄為準,特拍另可能改採投標減價。
本息平均攤還估算,未計寬限期、開辦費、火險等;實際條件依承貸銀行核定。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使用情形 一、地號729土地位於土城順聖宮南側,其上有雜木林,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地號763、764土地係屬山坡地,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三、地號757、758、759、760、762、763土地位於地號764土地旁之山坡地,地號757、758土地其上有菜園坐落,地號764土地其上有墓園、雜木林坐落,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四、地號10土地為山坡地,與地號762土地相連,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9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01,5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5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債務人所設定之抵押權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地號729、758土地屬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農業區」;地號757、759、760、762、763、764土地屬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保護區」;地號10土地為非屬都市計畫區土地。土地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六、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標別應有部分之土地行使,不得就他筆土地為之。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如涉及優先承買權與否之爭議,因事涉實體上爭執執行法院並無審認之權,應由當事人另提起訴訟確認之。嗣上述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拍定後,標別: 乙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始無息退還,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標的是否經協議價購,有無其他法令上、使用上或處分上之限制或行政管制,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注意查明,評估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明異議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本件土地之確切位置不易以文字完整敘明,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前往現場察看,以決定是否投標,請投標人注意。 九、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十、本件分甲、乙兩標分別拍賣,拍賣期日債務人得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不予指定,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時,如賣得價金已足額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 111年司執字174111號 財產所有人:盧鴻裕、盧鴻漳、盧思穎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新北市 土城區 永和 472 310.36 315分之3 360,000元備考 盧鴻裕、盧鴻漳、盧思穎持分各315分之12 新北市 土城區 永和 472-1 23.92 315分之3 28,000元備考 盧鴻裕、盧鴻漳、盧思穎持分各315分之1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使用情形 地號472、472-1土地有建物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土城區承天路30巷18號),其占有法律權源不明,兩筆土地相鄰,地號472土地上有雜木林、地號472-1土地位於上開建物前方長方形土地,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8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0,000元。 四、本件地號472土地屬土城都市計畫範圍,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地號472-1土地屬土城(頂埔地區)都市計畫範圍,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兩筆土地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五、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標別應有部分之土地行使,不得就他筆土地為之。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如涉及優先承買權與民 事 執 行 處司法事務官 洪靖凱 決行函 稿 代 碼:5.14.3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及通訊投標)(強81)股 別:地股擬 判:擬 判否之爭議,因事涉實體上爭執執行法院並無審認之權,應由當事人另提起訴訟確認之。嗣上述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始無息退還,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標的是否經協議價購,有無其他法令上、使用上或處分上之限制或行政管制,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注意查明,評估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明異議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本件土地之確切位置不易以文字完整敘明,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前往現場察看,以決定是否投標,請投標人注意。 八、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九、本件分甲、乙兩標分別拍賣,拍賣期日債務人得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不予指定,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時,如賣得價金已足額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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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與建物常「併付拍賣」,須一次投標全案;實際投標金額與範圍以拍賣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