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土城區.延和436
推估值:每流標一次約降兩成,僅供參考;「已過」拍別為回推、實際成交或流標情形以法院紀錄為準,特拍另可能改採投標減價。
本息平均攤還估算,未計寬限期、開辦費、火險等;實際條件依承貸銀行核定。
土地與建物常「併付拍賣」,須一次投標全案;實際投標金額與範圍以拍賣公告為準。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使用情形 一、本件甲標標的查封時,會同債權人代理人、信託委託人即實質債務人劉興忠到場稱鑰匙在仲介處,經聯繫仲介,先行導往B1車位66、B2車位5、6,均為平面車位,查封時未使用。仲介持鑰匙到場,系址之前租給債權人陽信商銀,債權人退租後並未清理櫃台,因信託委託人即實質債務人劉興忠急於出售,故債權人陽信商銀先予點交,並自債權人陽信商銀代理律師處取得鑰匙,希於找到買家後清理完廢棄物後再將保證金退回債權人陽信商銀。系址1、2樓前半部至2號櫃台為債權人陽信商銀之產權,出租予債權人陽信商銀時將與後半部連接之牆、內梯打掉及連結與作3號櫃台與金庫(占用第三人處所,非本件標的),內梯至2樓,2樓前半部由債權人陽信商銀隔成3間辦公室,1、2樓3號以後產權為劉興忠之兄即第三人劉興洲所有,因債權人陽信商銀並未於退租後清理掉金庫,目前第三人劉興洲未點交及另案訴訟中。2樓後半部1廚1廁1辦公室1陽台,因1樓前半內梯已打掉,現通往2樓之內梯產權屬於第三人劉興洲,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投標前先至現場查明,並逕向債權人、債務人、相關單位洽詢查明,關於系址與債權人、第三人之占有使用關係及相關法律爭議,拍定後由拍定人自行處理,本院已將系址相關占有、使用情形為整體性揭露,請應買人自行評估,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建物部分依現況點交。 二、本件標的另有停車位編號:66、5、6,惟上開停車位編號僅供參考,其實際情形及其編號仍應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且停車位係本件建物區分所有權之共有部分,應屬約定專用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協議約定分管,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 三、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四、本件標的共同抵押,應合併拍賣。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五、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2,1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43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 決行函 稿 代 碼:5.15.2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二次拍賣)(強81)股 別:和股擬 判:擬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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