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三重區.新海1069、1070
推估值:每流標一次約降兩成,僅供參考;「已過」拍別為回推、實際成交或流標情形以法院紀錄為準,特拍另可能改採投標減價。
本息平均攤還估算,未計寬限期、開辦費、火險等;實際條件依承貸銀行核定。
土地與建物常「併付拍賣」,須一次投標全案;實際投標金額與範圍以拍賣公告為準。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附註: 一、拍賣標的1樓開設雜貨店,由共有人李俊良、李惠雅居住、營業,拍定後應予點交。 二、拍賣標的2樓由共有人李陳秀粉、李世泉、李世森、李亭玉、李世琪出租予第三人林X毅,租賃期間自民國114年5月20日起至129年5月19日,該租賃契約並經公證,是拍定後不予點交。 三、拍賣標的3樓係共有人李世泉居住,另外有架設木板閣樓放置雜物,前方露台無屋頂,未列入建物坪數。 四、拍賣標的1、2、3樓有內梯可上下樓,惟2樓、3樓亦有外梯可出入。 五、本件拍賣建物部分全部為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本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六、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時,以抽籤定之。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之權。本件拍賣建物部分1樓、2樓、3樓所有人各不相同,因合併拍賣,本件土地之各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 七、另鑑定報告勘查並未入室,無法得之勘估標的內部是否有嚴重漏水、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事宜,僅以外觀現況判斷。又查詢公開資訊網站,現未查得本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民 事 執 行 處司法事務官 陳淑琪 決行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股 別:辰股擬 判:擬 判受創、非自然死亡之列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 八、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之1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九、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十、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十一、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二、拍賣標的其上未設定抵押權。 使用情形 如附註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1,8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3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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