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三重區.永安2176、2178
推估值:每流標一次約降兩成,僅供參考;「已過」拍別為回推、實際成交或流標情形以法院紀錄為準,特拍另可能改採投標減價。
本息平均攤還估算,未計寬限期、開辦費、火險等;實際條件依承貸銀行核定。
土地與建物常「併付拍賣」,須一次投標全案;實際投標金額與範圍以拍賣公告為準。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使用情形 本件標的債務人侄子在場陳稱,目前由其及家人居住使用,有增建,因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因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9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0,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其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如就上開建物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第107條所定地上權、典權、租地建屋或民法第426條之2所定租地建屋之法律關係時,亦得檢具相關權利證明文件,向本院聲明主張優先承買建物,惟其中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是否有上述優先承買法律關係尚非執行法院可以審酌,須待實體訴訟程序確定方得確認,故權利移轉證書須待實體訴訟程序確定後才為發給,請投標人注意。 六、12245、13748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應買人需自行承擔將來被拆除之風險及負擔拆除之義務,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拍定人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本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且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又依據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函示及測量結果,本件拍賣標的物增建部分占用鄰地(坐落地號:三重區永安段2176、2178地號),占用之法律權源不明,上開鄰地非本件查封拍賣範圍,拍定後該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本院不代為處理。 七、本件拍賣之建物,經依形式外觀及通常調查所得是否為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均已於附表載明;如有未記載之資訊,仍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查明,且因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故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十、刊登於新聞紙或網際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十一、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函 稿 代 碼:5.16.2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三次拍賣)(強81)股 別:正股擬 判:擬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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