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板橋區.海山1340
推估值:每流標一次約降兩成,僅供參考;「已過」拍別為回推、實際成交或流標情形以法院紀錄為準,特拍另可能改採投標減價。
本息平均攤還估算,未計寬限期、開辦費、火險等;實際條件依承貸銀行核定。
土地與建物常「併付拍賣」,須一次投標全案;實際投標金額與範圍以拍賣公告為準。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前案111年度司執字第109554號現場查封時,債務人母親在場稱,標的建物現由其及債務人之弟弟、妹妹居住;經地政人員測量,1、2樓及2樓頂樓均有增建,債務人母親稱2樓後方有輕微漏水,2樓頂樓加蓋部分亦有漏水痕跡,天花板有部分脫落。 二、本院於114年12月現場履勘時,在場人即共有人蕭O華表示標的建物現為其與家人同住,債務人現未居住於標的建物;1樓有神明廳,須由內梯通往2、3樓,3樓在買來的時候就有了;其稱不清楚是否為海砂屋。本院於115年3月會同地政人員測量增建物時,3樓有一房間上鎖,在場人即共有人蕭O豐稱房間內為其哥哥,不願開門;地政人員稱系爭房屋可拉線測量的地方與之前測量時均無變動;在場人亦稱系爭房屋之增建未變動。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6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40,000元。 四、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五、本件標的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六、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建物共有人兼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並應就共有之土地及建物一併優先承買,不得選擇其中部分土地或建物主張優先承買。 七、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土地是否業經徵收、協議價購,或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八、本件7681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投標人注意。 九、本件標的物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十、本件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債權人、債務人所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拍定後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聲明異議,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十一、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十二、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股 別:喜股擬 判:擬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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