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蘆洲區.光華1320
推估值:每流標一次約降兩成,僅供參考;「已過」拍別為回推、實際成交或流標情形以法院紀錄為準,特拍另可能改採投標減價。
本息平均攤還估算,未計寬限期、開辦費、火險等;實際條件依承貸銀行核定。
土地與建物常「併付拍賣」,須一次投標全案;實際投標金額與範圍以拍賣公告為準。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現場查封程序時,據在場人即房屋信託委託人之配偶在場自稱,其為本件拍賣標的物之承租人,另有兩名租客承租,惟所出示之租約封面之出租人非本案所有人,與本案並無關連。嗣後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蘆洲分局警員現場實地訪查,僅陳報現由上開在場人承租,承租期間至115年12月31日,後續經本院催告債務人或第三人均未向本院陳報租約或陳報有合法占有使用權源,亦未提出任何書面契約佐證,或陳報第三人之姓名、關係等,是本件難認非債務人、實質債務人占有中,是本件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二、本件依據新北政府工務局函示,本件拍賣標的已依據111年10月5日新北府工建字第1111913336號函核備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即俗稱海砂屋)拆除重建在案,請應買人審慎評估上情再為投標。 三、其餘依在場人自述、鑑定報告及本院函查結果,本件拍賣標的無其他輻射屋、嚴重漏水、地震受創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1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830,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21186建號建物,為水平增建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屬於原建物之外推之違章建築,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依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示,應買人需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及拆除之義務,且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七、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八、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九、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擬 判:擬 判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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