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三重區.重新66-7
推估值:每流標一次約降兩成,僅供參考;「已過」拍別為回推、實際成交或流標情形以法院紀錄為準,特拍另可能改採投標減價。
本息平均攤還估算,未計寬限期、開辦費、火險等;實際條件依承貸銀行核定。
點交情形 點交否: 點交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現場查封、測量程序時,現場為空屋無人使用,其中三、四樓有明顯壁癌及嚴重漏水情形,二樓僅有外梯可進行通行,三、四樓無獨立外梯,須經過二樓始得通行。本件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二、又本件共有人之一主張,因本件拍賣標的物有嚴重傾斜之情形,而其為本件拍賣標的隔壁 (即144巷7號)之所有權人,其業已提起訴訟請求重大修復、補強,經本院115年度訴字第931號排除侵害事件受理在案,應買人應審慎評估此情形,且拍定後可能須繼受上開訴訟事件判決之結果並負擔義務。 三、本件依在場人即共有人在場所述及本院函查、鑑定報告所載,該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9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8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780,000元。 四、7655、7656、7657、7658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據地政人員稱,為各樓層外推之增建,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來函稱如屬違建,需自行承擔將來被拆除之風險及負擔拆除之義務。且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五、本件係變賣共有物。 ㈠ 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含債權人、債務人)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有按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㈡ 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㈢ 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必定耗時甚久,於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保證金及價金,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後(勿先行繳納),本院始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七、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八、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九、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擬 判:擬 判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高智皇 決行
自動擷取自拍賣公告 PDF,可能有斷行或格式誤差;一切以法院公告 PDF 正本為準。
完整查封筆錄正本請至管轄法院民事執行處閱卷;本站僅整合公開公告。
本站尚無鄰近成交資料,可點右上角前往內政部官網查詢「新北市三重區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實際成交行情。
資料更新:5 小時前|彙整自政府公開來源,可能與最新公告有出入。 投標前請至管轄法院查證公告、查封筆錄與不動產標示,並實地勘查。
土地與建物常「併付拍賣」,須一次投標全案;實際投標金額與範圍以拍賣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