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板橋區.中山235-18
推估值:每流標一次約降兩成,僅供參考;「已過」拍別為回推、實際成交或流標情形以法院紀錄為準,特拍另可能改採投標減價。
本息平均攤還估算,未計寬限期、開辦費、火險等;實際條件依承貸銀行核定。
土地與建物常「併付拍賣」,須一次投標全案;實際投標金額與範圍以拍賣公告為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第三次拍賣)(稿)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9月17日發文字號:新北院胤114司執實字第32529號主旨:公告以現場投標方法拍賣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2529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謝承峰(即謝松發之繼承人)所有如附表不動產第3次拍賣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保證金金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現金或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即期支票、匯票或本票繳交本院收費處,並將收據併附於投標書;或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即期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收費處繳納。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務處洽領,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院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院訴訟輔導科。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5年11月18日上午9時30分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地址:236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152號6樓)標匭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5年11月18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地址同投標場所)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拍賣,再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低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即應再拍賣,原拍定人應連帶賠償再拍賣之差額。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出價,並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具有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 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八)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九)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網址:https://sgw.epa.g ov.tw/public/)之「列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投標書背面記載事項及一般公告事項。 十二、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經新北市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114年司執字032529號 財產所有人:謝承峰(即謝松發之繼承人)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新北市 板橋區 中山 235-18 104.00 15分之1 1,690,000元備考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建 築 式樣 主 要建 築 材料 及 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 屬 建 物 主要 建 築 材 料及用途1 4220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中山段235-18地號 -------------- 5 層 樓鋼 筋 混凝土造二層樓: 59.23合計: 59.23陽台12.52 3分之1 150,000元附註: 一、上開不動產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臺幣1,853,000元。 三、保證金:新臺幣38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建物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經第三人謝承峰於114年4月23日具狀陳報房屋為其占有使用中等情。本件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 (須土地及建物併同承購)。 六、增建(未辦保存登記)部分係違建,且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認定在案,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 七、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事,而第三人謝承峰於前述陳報狀中則陳明建物有前陽台屋頂漏水、廚房屋頂漏水、磁磚爆裂及壁癌之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及第三人陳述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且拍賣公告所載標的物面積如與地政事務所核發之不動產登記謄本不同,以地政事務所核發為準,應買人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予說明。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中山路一段206巷117號二樓備考2 8315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中山段235-18地號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中山路一段206巷117號二樓(未登記部分)二層: 1.68合計: 1.683分之1 13,000元備考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民 事 執 行 處司法事務官 柯志龍 決行函 稿 代 碼:5.16.2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三次拍賣)(強81)股 別:實股擬 判:擬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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