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板橋區.文化452
本息平均攤還估算,未計寬限期、開辦費、火險等;實際條件依承貸銀行核定。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附註: 一、拍賣標的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79巷14號側邊,部分為道路用地,亦有部分為鐵皮屋占用。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位置、範圍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 二、本件土地部分作為道路使用,是否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三、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除買受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且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另如有前開情形,則應於拍定前向本院陳報。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全部優先承買權人而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如共有人應買,應即提出共有人之證明,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本身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應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份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本件如非共有人承買,調查及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恐耗費相當時日,於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之保證金,請投標人審慎評估後投標。若有因土地共有人結構不同等情形者,共有人或其他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所有權利對應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不動產。 四、依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函覆,拍賣標的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五、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覆:441地號土地,依63使字第1202號使用執照(62建字第2785號建造執照),卷內配置圖載示部分土地屬該照申請範圍之建築基地。是如有物權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之情形,為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分離出賣,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但須以能提出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嗣後經全體區分所有人合意就建築物各專有部份應配屬之基地持份為分配之文件,可供核算有無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為限),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拍定後應在該建築物之公告處或其他相當處所公告五日。優先承買權人不於最後公告日起十五日內表示優先承買者,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如有合法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無息退還保證金。 標別: 乙六、不動產依甲、乙、丙標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有一標或數標不動產拍賣所得價今已足敷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七、拍賣標的其上並未設定抵押權。 使用情形 如附註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78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60,000元。 114年司執助字010819號 財產所有人:蕭淑芬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應買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新北市 板橋區 文化 211 17 9分之1 280,000元備考2 新北市 板橋區 文化 410 70 9分之1 1,540,000元備考3 新北市 板橋區 文化 411 13 9分之1 220,000元備考4 新北市 板橋區 文化 450 13 9分之1 290,000元備考5 新北市 板橋區 文化 452 11 9分之1 190,000元備考6 新北市 板橋區 文化 459-1 17 9分之1 280,000元備考7 新北市 板橋區 文化 467 11 3分之1 550,000元備考8 新北市 板橋區 文化 509 1 9分之1 16,000元備考9 新北市 板橋區 文化 553 5 9分之1 120,000元備考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附註: 一、拍賣標的:①211地號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三段93巷15號側邊轉角屋小塊道路部分,與前開建物相連,無法確認有無占用。②452地號為門牌號碼93巷14號對面道路用地。③450地號為門牌號碼93巷9號後面之防火巷,前開建物部分占用。④459-1地號為路燈編號007092旁邊道路用地。⑤467地號為門牌號碼93巷3號旁邊之空地。⑥410地號為路燈007116旁鐵皮屋占用。⑦411地號為79巷9弄20號對面牆壁邊之空地,現為附近住戶停放機車用。⑧553地號由門牌號碼33巷6弄22號建物(無極太子壇)占用。⑨509地號為63巷2號建物占標別: 丙用。拍賣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位置、範圍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 二、本件土地部分作為道路使用,是否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另建物占有使用權源不明。 三、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除買受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且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另如有前開情形,則應於拍定前向本院陳報。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全部優先承買權人而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如共有人應買,應即提出共有人之證明,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本身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應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份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本件如非共有人承買,調查及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恐耗費相當時日,於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之保證金,請投標人審慎評估後投標。若有因土地共有人結構不同等情形者,共有人或其他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所有權利對應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不動產。 四、依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函覆,拍賣標的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五、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覆:553地號土地,依61使字第1265號使用執照(61建字第810號建造執照),卷內配置圖載示部分土地屬該照申請範圍之建築基地。410、411地號土地,係63使字第1204號使用執照(62建字第1859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509地號土地,係63使字第620號使用執照(62建字第1587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450、467地號土地,係63使字第1202號使用執照(62建字第2785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是如有物權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之情形,為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分離出賣,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但須以能提出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嗣後經全體區分所有人合意就建築物各專有部份應配屬之基地持份為分配之文件,可供核算有無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為限),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 拍定後應在該建築物之公告處或其他相當處所公告五日。優先承買權人不於最後公告日起十五日內表示優先承買者,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如有合法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無息退還保證金。 六、不動產依甲、乙、丙標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有一標或數標不動產拍賣所得價今已足敷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七、拍賣標的其上並未設定抵押權。 使用情形 如附註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9宗合併拍賣,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3,486,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700,000元。 民 事 執 行 處114年司執助字010819號 財產所有人:蕭淑芬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應買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新北市 板橋區 文化 422 652 9分之1 10,610,000元備考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附註: 一、拍賣標的為79巷9弄2號前巷子,和電線幹238分之1號轉入之整條巷道。拍賣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位置、範圍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 二、本件土地部分作為道路使用,是否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另建物占有使用權源不明。 三、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除買受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且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另如有前開情形,則應於拍定前向本院陳報。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全部優先承買權人而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四、依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函覆,拍賣標的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五、422地號土地,依63使字第1204號使用執照(62建字第1859號建造執照)卷內配置圖載示部分土地屬該照申請範圍之建築基地。是如有物權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之情形,為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分離出賣,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但須以能提出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嗣後經全體區分所有人合意就建築物各專有部份應配屬之基地持份為分配之文件,可供核算有無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為限),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拍定後應在該建築物之公告處或其他相當處所公告五日。優先承買權人不於最後公告日起十五日內表示優先承買者,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如有合法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無息退還保證金。 六、不動產依甲、乙、丙標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有一標或數標不動產拍賣所得價今已足敷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七、拍賣標的其上並未設定抵押權。 使用情形 如附註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10,61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2,130,000元。 司法事務官 陳淑琪 決行函 稿 代 碼:5.17.2 不動產應買公告(特別拍賣)(強81)股 別:辰股擬 判:擬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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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與建物常「併付拍賣」,須一次投標全案;實際投標金額與範圍以拍賣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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