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永和區.安樂906-1
本息平均攤還估算,未計寬限期、開辦費、火險等;實際條件依承貸銀行核定。
土地與建物常「併付拍賣」,須一次投標全案;實際投標金額與範圍以拍賣公告為準。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使用情形 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903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永和區中正路153號至177號建物坐落其上。(2)906、906-1地號土地其上有門牌號碼中正路165巷1號、165巷3號;中正路151巷2號、151巷4號建物坐落其上。上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建物坐落之使用權源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本件拍賣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194,88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38,976元。 四、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五、本件標的如有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之情形,則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903、906-1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商業區、906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否業經政府機關辦理協議價購、徵收在案。 七、本件標的土地,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表示,經查該局使用執照存根等查詢系統: (1)906地號:部分土地為76永使字第396號使用執照(75永建字第0586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部分土地係76永使字第0217號使用執照(75永建字第0562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部分土地係76永使字第0202號使用執照(75永建字第0561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部分土地係76中使字第0470號使用執照(75永建字第0547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部分土地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 民 事 執 行 處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決行函 稿 代 碼:5.17.2 不動產應買公告(特別拍賣)(強81)股 別:速股擬 判:擬 判 (2)906地號:部分土地係76永使字第0396號使用執照(75永建字第0586號)之建築基地。部分土地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 (3)906-1地號:為76永使字第0396號使用執照(75永建字第0586號)之建築基地。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九、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十、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本院仍得於拍定後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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