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文山區.公訓85
推估值:每流標一次約降兩成,僅供參考;「已過」拍別為回推、實際成交或流標情形以法院紀錄為準,特拍另可能改採投標減價。
本息平均攤還估算,未計寬限期、開辦費、火險等;實際條件依承貸銀行核定。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5年5月25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表示85地號土地位於興德路66巷9號門牌東北方20公尺處,為雜林,無道路可達。 二、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本件標的目前無申請建造執照紀錄,非屬建築基地。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000元。 四、拍賣之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標別: 2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如依法准由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購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不動產謄本有一般註記事項為未繳清遺產稅。另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函本案標的尚未繳清遺產稅。另該註記事項,將來拍定後應依上開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書,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經再函查該註記係債務人張富豪未繳清張明堂及張王寶之遺產稅,且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008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以111年文山字第127510號登記案代位申辦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該註記事項亦一併轉載。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於115年6月24日北區國稅新店營字第1150489032號函覆經以該所電腦檔查無被繼承人張明堂、張王寶君之遺產稅欠稅情事。有關未繳清遺產稅註記,詳說本點說明,請投標人注意。 八、如債務人未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賣得之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等優先扣繳之稅款後,足敷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次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115年司執字050377號 財產所有人:張富豪即張宗智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臺北市 文山區 興泰 二 177 40 1275分之2 19,000元備考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5年5月25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表示177地號土地其上有辛亥路4段108巷3號部分建物(約20公分)一小角及其左側建物外搭建之遮雨棚。本件拍賣之土地上,其上占用建物,使用權源不詳,請應買人注意。 二、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本件標的目前無申請建造執照紀錄,非屬建築基地。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00元。 四、拍賣之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如依法准由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購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不動產謄本有一般註記事項為未繳清遺產稅。另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函本案標的尚未繳清遺產稅。另該註記事項,將來拍定後應依上開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書,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經再函查該註記係債務人張富豪未繳清張明堂及張王寶之遺產稅,且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008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以111年文山字第127510號登記案代位申辦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該註記事項亦一併轉載。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於1標別: 3標別: 415年6月24日北區國稅新店營字第1150489032號函覆經以該所電腦檔查無被繼承人張明堂、張王寶君之遺產稅欠稅情事。有關未繳清遺產稅註記,詳說本點說明,請投標人注意。 八、如債務人未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賣得之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等優先扣繳之稅款後,足敷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次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115年司執字050377號 財產所有人:張富豪即張宗智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臺北市 文山區 興泰 二 177-1 677 1275分之2 374,000元備考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5年5月25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表示177-1地號土地其上有辛亥路4段108巷6號、8號、10號、12號、13號建物。本件拍賣之土地上,其上占用建物,使用權源不詳,請應買人注意。 二、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本件標的目前無申請建造執照紀錄,非屬建築基地。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7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5,000元。 四、拍賣之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如依法准由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購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不動產謄本有一般註記事項為未繳清遺產稅。另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函本案標的尚未繳清遺產稅。另該註記事項,將來拍定後應依上開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書,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經再函查該註記係債務人張富豪未繳清張明堂及張王寶之遺產稅,且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008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以111年文山字第127510號登記案代位申辦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該註記事項亦一併轉載。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於115年6月24日北區國稅新店營字第1150489032號函覆經以該所電腦檔查無被繼承人張明堂、張王寶君之遺產稅欠稅情事。有關未繳清遺產稅註記,詳說本點說明,請投標人注意。 八、如債務人未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賣得之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等優先扣繳之稅款後,足敷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次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標別: 5115年司執字050377號 財產所有人:張富豪即張宗智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臺北市 文山區 老泉 二 203 1362 255分之2 60,000元備考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5年5月25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表示203地號土地位於0700811路燈東南方100公尺之雜木林。 二、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本件標的目前無申請建造執照紀錄,非屬建築基地。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000元。 四、拍賣之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如依法准由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購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不動產謄本有一般註記事項為未繳清遺產稅。另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函本案標的尚未繳清遺產稅。另該註記事項,將來拍定後應依上開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書,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經再函查該註記係債務人張富豪未繳清張明堂及張王寶之遺產稅,且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008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以111年文山字第127510號登記案代位申辦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該註記事項亦一併轉載。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於115年6月24日北區國稅新店營字第1150489032號函覆經以該所電腦檔查無被繼承人張明堂、張王寶君之遺產稅欠稅情事。有關未繳清遺產稅註記,詳說本點說明,請投標人注意。 八、如債務人未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賣得之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等優先扣繳之稅款後,足敷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次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115年司執字050377號 財產所有人:張富豪即張宗智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臺北市 文山區 老泉 二 207 875 255分之2 51,000元備考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5年5月25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表示207地號土地位於路燈牌號0700標別: 6811號路燈後方之雜木林,其上有部分為老泉街45巷之道路。 二、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本件標的目前無申請建造執照紀錄,非屬建築基地。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000元。 四、拍賣之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如依法准由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購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不動產謄本有一般註記事項為未繳清遺產稅。另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函本案標的尚未繳清遺產稅。另該註記事項,將來拍定後應依上開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書,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經再函查該註記係債務人張富豪未繳清張明堂及張王寶之遺產稅,且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008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以111年文山字第127510號登記案代位申辦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該註記事項亦一併轉載。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於115年6月24日北區國稅新店營字第1150489032號函覆經以該所電腦檔查無被繼承人張明堂、張王寶君之遺產稅欠稅情事。有關未繳清遺產稅註記,詳說本點說明,請投標人注意。 八、如債務人未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賣得之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等優先扣繳之稅款後,足敷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次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115年司執字050377號 財產所有人:張富豪即張宗智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臺北市 文山區 老泉 二 341 601 255分之2 34,000元備考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5年5月25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表示341地號土地位於老泉街45巷25 -7號後方雜木林,無道路。 二、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本件標的目前無申請建造執照紀錄,非屬建築基地。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000元。 四、拍賣之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標別: 7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如依法准由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購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不動產謄本有一般註記事項為未繳清遺產稅。另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函本案標的尚未繳清遺產稅。另該註記事項,將來拍定後應依上開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書,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經再函查該註記係債務人張富豪未繳清張明堂及張王寶之遺產稅,且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008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以111年文山字第127510號登記案代位申辦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該註記事項亦一併轉載。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於115年6月24日北區國稅新店營字第1150489032號函覆經以該所電腦檔查無被繼承人張明堂、張王寶君之遺產稅欠稅情事。有關未繳清遺產稅註記,詳說本點說明,請投標人注意。 八、如債務人未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賣得之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等優先扣繳之稅款後,足敷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次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115年司執字050377號 財產所有人:張富豪即張宗智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臺北市 文山區 老泉 二 342 680 255分之2 43,000元備考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5年5月25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表示342地號土地路燈牌號0700809號路燈西南方15公尺之鐵皮搭建之棚架及雜草地作物。本件拍賣之土地上,其上占用棚架,使用權源不詳,請應買人注意。 二、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本件標的目前無申請建造執照紀錄,非屬建築基地。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000元。 四、拍賣之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如依法准由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購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不動產謄本有一般註記事項為未繳清遺產稅。另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函本案標的尚未繳清遺產稅。另該註記事項,將來拍定後應依上開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書,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經再函查該註記係債務人張富豪未繳清張明堂及張王寶之遺產稅,且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008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以111年文山字第127510號登記案代位申辦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該註記事項亦一併轉載。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於115年6月24日北區國稅新店營字第1150489032號函覆經以該所電腦檔查無被繼承民 事 執 行 處司法事務官 吳秉皇 決行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股 別:壬股擬 判:擬 判人張明堂、張王寶君之遺產稅欠稅情事。有關未繳清遺產稅註記,詳說本點說明,請投標人注意。 八、如債務人未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賣得之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等優先扣繳之稅款後,足敷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次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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