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石碇區.中民66
推估值:每流標一次約降兩成,僅供參考;「已過」拍別為回推、實際成交或流標情形以法院紀錄為準,特拍另可能改採投標減價。
本息平均攤還估算,未計寬限期、開辦費、火險等;實際條件依承貸銀行核定。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據聲請人即債務人陳報稱,18、106、115、129、130、131、132、133、144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石碇區十八重溪7號建物(下稱前揭建物)東北方,現為雜木林;56、57、66地號土地位於前揭建物東方,其上為小徑、農地及雜木林占用;62、63、67、70、76、78、84、88、96、98、99地號土地位於前揭建物東方,現為雜木林;152地號土地為前揭建物部分占用; 153地號土地為十八重溪6號建物及其東方鐵棚與雜木林占用;164、165、166地號土地為前揭建物北方,現為雜木林;183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新北市石碇區十八重溪16號建物一小角部分占用,及十八重溪16-2及16-3號門前道路部分占用;184地號土地現為道路。前揭建物部分占用使用權源不明,須拍定人自行釐清,請應買人注意。 二、18、56、57、62、63、67、70、76、78、84、88、96、98、99、106、129、130、132、133、144、153、183、18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131、15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66、115、164、165、16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三、上開農牧用地為耕地,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應買人注意。 四、66、115、164、165、166地號土地為林地,按土地法第17條規定,不得移轉於外國人,請應買人注意。 五、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之1條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其順位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股 別:恩股擬 判:擬 判七、本件拍賣程序非強制執行程序,拍定後不點交,亦不核發權利移轉證書,由債務人協同拍定人自行辦理移轉登記,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0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96,9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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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與建物常「併付拍賣」,須一次投標全案;實際投標金額與範圍以拍賣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