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文山區.興泰312
推估值:每流標一次約降兩成,僅供參考;「已過」拍別為回推、實際成交或流標情形以法院紀錄為準,特拍另可能改採投標減價。
本息平均攤還估算,未計寬限期、開辦費、火險等;實際條件依承貸銀行核定。
土地與建物常「併付拍賣」,須一次投標全案;實際投標金額與範圍以拍賣公告為準。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使用情形 一、本件經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拍賣標的312、312-1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文山區福興路78巷20弄61號建物門牌之東南方約20公尺處之雜木林,其上無建物坐落;標的312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標的312-1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標別: 2標別: 3二、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全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6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2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114年司執字241161號 財產所有人:蔡竹雄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臺北市 文山區 興泰 三 314 843 2分之1 71,420,000元備考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使用情形 一、本件經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拍賣標的314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文山區福興路78巷20弄61號建物門牌之東南方約40公尺處之雜木林地,其上有部分建物坐落,門牌號碼為文山區福興路78巷20弄50號、52號;惟其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應買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法律關係;另據第三人蘇瑋群、蘇如霜、蘇軒旻陳稱52號建物為其蘇氏祖宅,原土地為蘇氏祭祀公業所有,後遭子孫變賣土地等情。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及第三種住宅區。 二、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其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文件。 三、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四、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1,4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29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114年司執字241161號 財產所有人:蔡竹雄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臺北市 文山區 興泰 三 314-3 1218 2分之1 56,340,000元備考2 臺北市 文山區 興泰 三 314-5 348 2分之1 15,750,000元備考標別: 43 臺北市 文山區 興泰 三 314-6 39 2分之1 1,755,000元備考4 臺北市 文山區 興泰 三 314-8 40 2分之1 1,800,000元備考5 臺北市 文山區 興泰 三 314-9 17 2分之1 1,200,000元備考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使用情形 一、本件經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拍賣標的314-3、314-5、314-6、314-8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文山區福興路78巷20弄61號建物門牌之東方約75公尺處;標的314-9地號土地位於前開61號建物門牌之東方約50公尺處,上開土地皆為雜木林地,其上無建物坐落。標的314-3、314-5、314-6、314-8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標的314-9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及第二種住宅區。 二、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三、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6,84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37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114年司執字241161號 財產所有人:蔡竹雄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臺北市 文山區 興泰 三 314-1 42 2分之1 810,000元備考2 臺北市 文山區 興泰 三 314-2 247 2分之1 510,000元備考3 臺北市 文山區 興泰 三 314-4 15 2分之1 105,000元備考4 臺北市 文山區 興泰 三 314-7 221 2分之1 430,000元備考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使用情形 一、本件經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拍賣標的314-1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文山區福興路78巷20弄61號建物門牌之東南方約20公尺處;標的314-2地號土地位於前開61號建物門牌之東方約50公尺處;標的314-4地號土地位於前開61號建物門牌之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股 別:快股擬 判:擬 判東方約85公尺處;標的314-7地號土地位於前開61號建物門牌之東方約75公尺處,上開4筆土地皆為雜木林地,其上無建物坐落。標的314-1、314-2、314-4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標的314-7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人行步道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二、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三、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5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8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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