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中山區.長春792
推估值:每流標一次約降兩成,僅供參考;「已過」拍別為回推、實際成交或流標情形以法院紀錄為準,特拍另可能改採投標減價。
本息平均攤還估算,未計寬限期、開辦費、火險等;實際條件依承貸銀行核定。
土地與建物常「併付拍賣」,須一次投標全案;實際投標金額與範圍以拍賣公告為準。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包含地下一層如建物測量成果圖有2個車道及升降機,但門牌未包含地下一層;南京世紀大樓管理委員會總幹事李○新稱,依先前繳納停車費之紀錄,債務人目前有一個車位,現為債務人自用,位於B4-47號,惟總幹事稱該車位所有權是否為債務人所有並無法確定,建物謄本查無停車位之註記,亦查無明確之分管契約,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查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所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81年12月17日非屬前揭公告區間;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5年1月30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56085381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2月2日北市消調字第1153013982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5年2月2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53043224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係拍賣停車位,且於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上之登載雖均以所有權應有部分之方式為之,惟該車位應有部分所有權實與區分所有建築物有單獨所有權並無二致,且其使用機能上有完全之獨立性,獨立使用並未減損其價值,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18號研討結果,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1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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