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坪林區.水聳淒坑6-12
推估值:每流標一次約降兩成,僅供參考;「已過」拍別為回推、實際成交或流標情形以法院紀錄為準,特拍另可能改採投標減價。
本息平均攤還估算,未計寬限期、開辦費、火險等;實際條件依承貸銀行核定。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使用情形 1.據地政指界本件土地位於新北市坪林區水聳淒坑7-2號東北約220米,雜木林,無法抵達。鑑價報告載明因現場土地面積過大,地勢陡坡,土地上為雜木標別: 乙林及地界線不明確或無路可達,其現況是否有佔用情事或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農作物)坐落其上,尚須地政機關鑑界始能確認等語,故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土地使用分區為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保安保護區。 2.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8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本件標的物分別標價、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與建物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且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含後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強制執行之債權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有投標且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 三、保證金新台幣:77,000元。 四、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均不明。應買人應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 條之1 第3 項「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規定之適用問題。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14年司執字233410號 財產所有人:鐘驛騫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新北市 坪林區 水 聳 淒坑大湖尾 35-11 2473 6分之1 295,000元備考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使用情形 1.據地政指界本件土地位於新北市坪林區水聳淒坑7-2號東南約390米,雜木林,無法抵達。鑑價報告載明因現場土地面積過大,地勢陡坡,土地上為雜木林及地界線不明確或無路可達,其現況是否有佔用情事或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農作物)坐落其上,尚須地政機關鑑界始能確認等語,故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土地使用分區為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保安保護區。 2.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9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本件標的物分別標價、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與建物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且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含後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強制執行之債權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有投標且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 三、保證金新台幣:59,000元。 四、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均不明。應買人應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 條之1 第3 項「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規定之適用問題。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標別: 丙標別: 丁114年司執字233410號 財產所有人:鐘驛騫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新北市 坪林區 水 聳 淒坑大湖尾 35-12 3400 6分之1 404,000元備考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使用情形 11.據地政指界本件土地位於新北市坪林區水聳淒坑7-2號東南約475米,雜木林,無法抵達。鑑價報告載明因現場土地面積過大,地勢陡坡,土地上為雜木林及地界線不明確或無路可達,其現況是否有佔用情事或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農作物)坐落其上,尚須地政機關鑑界始能確認等語,故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土地使用分區為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保安保護區。 2.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本件標的物分別標價、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與建物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且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含後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強制執行之債權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有投標且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 三、保證金新台幣:81,000元。 四、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均不明。應買人應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 條之1 第3 項「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規定之適用問題。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14年司執字233410號 財產所有人:鐘驛騫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新北市 坪林區 水 聳 淒坑大湖尾 41-5 2356 6分之1 288,000元備考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使用情形 1.據地政指界本件土地位於新北市坪林區水聳淒坑7-2號北方約25米,雜木林,無法抵達。鑑價報告載明因現場土地面積過大,地勢陡坡,土地上為雜木林及地界線不明確或無路可達,其現況是否有佔用情事或建物或其他地上物(農作物)坐落其上,尚須地政機關鑑界始能確認等語,故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土地使用分區為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保安保護區。 2.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股 別:慧股擬 判:擬 判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本件標的物分別標價、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與建物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且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含後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強制執行之債權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有投標且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 三、保證金新台幣:58,000元。 四、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均不明。應買人應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 條之1 第3 項「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規定之適用問題。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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