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新店區.青潭20-6
推估值:每流標一次約降兩成,僅供參考;「已過」拍別為回推、實際成交或流標情形以法院紀錄為準,特拍另可能改採投標減價。
本息平均攤還估算,未計寬限期、開辦費、火險等;實際條件依承貸銀行核定。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20-6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新北市新店區青峰路20巷32號北側約110公尺處之雜木林,無道路可達。 二、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三、本件拍賣標的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該地為耕地,次按同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應買人注意。 標別: 乙標別: 丙四、本件僅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確實有建物或其他物坐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114年司執字193445號 財產所有人:余米雪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新北市 新店區 秀水 3 1749.47 140分之1 22,000元備考2 新北市 新店區 秀水 1 2073.43 140分之1 30,000元備考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3、1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新北市新店區長春路19巷22號西側約110至240公尺處之雜木林,無路可到達。 二、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三、本件拍賣標的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屬土地法規定之「林地」,按土地法第17條規定不得移轉於外國人,請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僅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確實有建物或其他物坐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民 事 執 行 處司法事務官 鍾侑伶 決行114年司執字193445號 財產所有人:余米雪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新北市 新店區 光明 876 4.66 140分之1 11,000元備考2 新北市 新店區 光明 874-2 8.53 140分之1 20,000元備考3 新北市 新店區 光明 874 3.07 140分之1 10,000元備考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76、874-2地號土地上有新北市新店區光明街119號旁之鐵皮屋占用,占有使用權源不明;874地號土地上有新北市新店區光明街123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占用,建物納稅義務人高萬順陳報稱其於71年間向土地共有人購買土地持分建屋使用,迄今未登記過戶,有提出書面契約影本,占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以上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商業區。 二、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不含地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之規定,其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三、本件僅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確實有建物或其他物坐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2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股 別:速股擬 判:擬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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