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石碇區.新興927
推估值:每流標一次約降兩成,僅供參考;「已過」拍別為回推、實際成交或流標情形以法院紀錄為準,特拍另可能改採投標減價。
本息平均攤還估算,未計寬限期、開辦費、火險等;實際條件依承貸銀行核定。
土地與建物常「併付拍賣」,須一次投標全案;實際投標金額與範圍以拍賣公告為準。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912地號位於新北市石碇區新興坑31號建物東北方約30公尺處之道路、雜木林、農耕地;927地號位於新興坑31號建物東南方約30公尺處之雜木林。912、927地號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該地為耕地,次按同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標別: 乙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應買人注意。 二、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9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 114年司執字164136號 財產所有人:謝宗棋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新北市 石碇區 新興 924 457 11分之1 109,000元備考 重測前:新興坑段新興坑小段257地號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使用情形 一、924地號上有新北市石碇區新興坑31號建物部分坐落,其餘為水泥鋪面、道路。據新興坑31號建物所有人謝情稱,係於民國78年時由土地權利人口頭同意其使用土地改建建物。惟本件拍賣標的依土地登記謄本上所記載設有地上權,且存續期間為未登記,故拍定後地上權不塗銷。而新興坑31號建物所有人謝情為地上權人謝O義之繼承人,即兼具地上權人之身分而有於土地上建築改良物之權利。另924地號之使用分區為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二、以上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倘有多數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聲明願以拍定價格優先承購債務人之不動產,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11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權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三、地上建物所有權人依據土地法第104條有優先承買權,其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四、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有最優先承買權之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及調查優先承買權之範圍等程序,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且不論優先承買權人是依據土地法第104條、民法426之2或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對於無優先承買權之剩餘部分標的,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請投標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標別: 丙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股 別:戊股擬 判:擬 判五、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 114年司執字164136號 財產所有人:謝宗棋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新北市 石碇區 新興 914 1790 11分之1 141,000元備考 重測前:新興坑段新興坑小段500地號2 新北市 石碇區 新興 925 7260 11分之1 564,000元備考 重測前:新興坑段新興坑小段506地號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使用情形 一、914地號位於新興坑31號建物北方20公尺處之道路、雜木林、水泥鋪面;925地號與新興坑31號建物南方相鄰並部分坐落,其餘為道路、水泥鋪面、雜木林。據新興坑31號建物所有人謝情稱,係於民國78年時由土地權利人口頭同意其使用土地改建建物。惟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所有之土地應有部分,上開建物坐落土地之法律權源應由拍定人自行釐清,請應買人注意。 二、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三、914、925地號為林地,按土地法第17條規定不得移轉於外國人,請應買人注意。 四、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有最優先承買權之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及調查優先承買權之範圍等程序,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且不論優先承買權人是依據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426之2或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對於無優先承買權之剩餘部分標的,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請投標人注意。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建物所有權人就超過租地建屋範圍部分標的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0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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