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文山區.政大486
推估值:每流標一次約降兩成,僅供參考;「已過」拍別為回推、實際成交或流標情形以法院紀錄為準,特拍另可能改採投標減價。
本息平均攤還估算,未計寬限期、開辦費、火險等;實際條件依承貸銀行核定。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59地號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其上有門牌號碼臺北市文山區萬壽路64-20號建物坐落,及前開建物與萬壽路相鄰之雜木林,另據在場不願具名之第三人陳稱,前開建物為張明雄所有。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所有之土地應有部分,上開建物坐落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釐清,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風景區。 標別: 2二、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三、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8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 114年司執字103220號 財產所有人:郭柏劭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臺北市 文山區 指南 三 60 521 42分之1 550,000元備考2 臺北市 文山區 政大 二 348 2013 42分之1 600,000元備考3 臺北市 文山區 政大 二 352 125 126分之1 50,000元備考4 臺北市 文山區 政大 二 629 140 126分之1 100,000元備考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60地號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文山區萬壽路64-20號建物旁之雜木林;352地號位於指南幹49-137227DE67號電桿西方10公尺處之雜木林;348地號位於352地號北方60公尺處之雜木林;629地號位於臺北市文山區指南路3段22巷南方130公尺之雜木林,本件土地使用分區60地號為風景區,352、348地號為保護區,629地號為第二種住宅區。 二、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標別: 3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 114年司執字103220號 財產所有人:郭柏劭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臺北市 文山區 政大 二 470 208 84分之1 250,000元備考2 臺北市 文山區 政大 二 486 402 126分之1 100,000元備考3 臺北市 文山區 政大 二 497 137 126分之1 350,000元備考4 臺北市 文山區 政大 二 499 275 126分之1 250,000元備考5 臺北市 文山區 政大 二 499-1 5 126分之1 50,000元備考6 臺北市 文山區 政大 二 500 222 126分之1 200,000元備考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486地號其上有臺北市文山區指南路3段77巷9-1號建物,及指南路77巷9號建物東北方之雜木林;470地號其上有門牌號碼臺北市文山區指南路3段77巷9-1號建物及連鄰雜木林;497地號其上有門牌號碼臺北市文山區指南路3段75巷3、3-1、3-2號建物坐落,及前開建物相鄰之柏油道路;499、499-1地號其上有門牌號碼臺北市文山區指南路3段75巷7號建物坐落;500地號位於指南路3段75巷7號建物後方之雜木林,另據在場不願具名之第三人陳稱,指南路3段75巷7號建物為張姓家族所有。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所有之土地應有部分,上開建物坐落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釐清,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土地使用分區470、499-1,497、499-1地號為第三種住宅區,500地號為第二種住宅區,486地號為道路用地。 二、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三、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0,000元。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股 別:德股擬 判:擬 判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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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與建物常「併付拍賣」,須一次投標全案;實際投標金額與範圍以拍賣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