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文山區.景美527-1
推估值:每流標一次約降兩成,僅供參考;「已過」拍別為回推、實際成交或流標情形以法院紀錄為準,特拍另可能改採投標減價。
本息平均攤還估算,未計寬限期、開辦費、火險等;實際條件依承貸銀行核定。
土地與建物常「併付拍賣」,須一次投標全案;實際投標金額與範圍以拍賣公告為準。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603地號土地即為門牌號碼臺北市文山區久康街24巷9之1號建物(即政大經典社區等)之基地;2296建號建物約位於管理員所處之櫃檯,原應係有隔間之建築物(即有牆壁及獨立出入口),現址室內隔間牆結構已變更;於政大經典社區配有機械式停車位11個(編號B2-19、82-21、B2-22、B2-30、B2-32、B2-33、B2-35、B2-36、B2 -38、B2-39、B2-40號),現均無人使用,實際車位數及編號依社區登記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注意。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查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所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97年1月24日非屬前揭公告區間;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10月8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165817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10月7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47211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案件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114年10月2日北市警文一分刑字第1143026886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7年度使字第0006號使用執照所示,共有部分2319建號建物共含60個停車位,其中獎勵公用停車位40位,惟債務人持有之11個停車位是否屬於獎勵公用停車位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然依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4年11月11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439579600號函所示,獎勵公用停車位係為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提供公眾停車使用,關於建築物鼓勵增設之停車位如何供公眾使用問題,應由所有權人、使用人依使用管理約定為之,所有權人亦不應排除於公眾之外,故停車空間不論由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或供任何不特定人依約定之使用,咸屬供公眾使用,故該等停車空間若未挪為其他用途違規使用者,即屬適法。 四、本件僅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5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31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113年司執字125670號 財產所有人: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標別: 丙1 臺北市 文山區 興隆段 三 611 779 10000分之540,000元備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司執全玄字第284號假扣押登記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建 築 式樣 主 要建 築 材料 及 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 屬 建 物 主要 建 築 材 料及用途1 2428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興隆段三小段611地號 -------------- 羅斯福路五段103號12 層 樓鋼 筋 混凝 土造 、 一般 零 售業甲組合計: 4.18 無 76分之9 8,970,000元備考 含共同使用部分2431、2443建號之持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司執全玄字第284號假扣押登記)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611地號土地即為門牌號碼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5段101 〜107號建物(即台大經典社區等)之基地;按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9月13日北市都建照字第1136167450號函復,該地號係97使字第0221號使用執照(95建字第0091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2428建號建物部分,為台大經典社區之交誼廳公共空間使用,據現場管理委員會保全人員稱,債務人於地下三層有機械式停車位9個(編號28、34、42、57、59、61、63、65、69號)惟實際之車位數及編號依社區登記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並由債務人委託漢傑企業有限公司代為出租管理停車位。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壹種商業區)。 二、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7年度使字第0221號使用執照所示,共有部分2443建號建物共含75個停車位,其中獎勵公用停車位44位,惟債務人持有之9個停車位是否屬於獎勵公用停車位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然依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4年11月11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439579600號函所示,獎勵公用停車位係為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提供公眾停車使用,關於建築物鼓勵增設之停車位如何供公眾使用問題,應由所有權人、使用人依使用管理約定為之,所有權人亦不應排除於公眾之外,故停車空間不論由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或供任何不特定人依約定之使用,咸屬供公眾使用,故該等停車空間若未挪為其他用途違規使用者,即屬適法。 三、本件僅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5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90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113年司執字125670號 財產所有人: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標別: 丁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股 別:知股擬 判:擬 判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新北市 新店區 順安 43-1 44.23 1分之1 8,980,000元備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司執全玄字第284號假扣押登記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43-1地號土地與門牌號碼新北市新店區寶慶街32巷7號建物南方相鄰,部分為前揭建物部分占用,部分為寶慶街32巷5弄道路。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 二、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9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0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113年司執字125670號 財產所有人: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臺北市 文山區 景美 四 509-1 14 1分之1 5,950,000元備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司執全玄字第284號假扣押登記2 臺北市 文山區 景美 四 527-1 5 1分之1 2,120,000元備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司執全玄字第284號假扣押登記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09-1、527-1地號土地係為門牌號碼臺北市文山區景後街143巷4號建物前方之巷道。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第三種商業區。 二、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0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1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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