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深坑區.賴仲1295
推估值:每流標一次約降兩成,僅供參考;「已過」拍別為回推、實際成交或流標情形以法院紀錄為準,特拍另可能改採投標減價。
本息平均攤還估算,未計寬限期、開辦費、火險等;實際條件依承貸銀行核定。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23地號位於深坑區深南路77號建物東北方約32公尺處之雜木林;標的279地號位於深坑區深南路77號建物西北方約35公尺處之雜木林,其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二、本件拍賣標的23、279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該地為耕地,次按同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文標別: 2件,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四、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4,000元。 113年司執字013788號 財產所有人:王錦黎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新北市 深坑區 賴仲 721 935.58 40分之1 295,000元備考2 新北市 深坑區 賴仲 795 1697 20分之1 116,000元備考3 新北市 深坑區 賴仲 801 926.23 20分之1 64,000元備考4 新北市 深坑區 賴仲 1255 965.08 20分之1 71,000元備考5 新北市 深坑區 賴仲 1294 1242.74 20分之1 84,000元備考6 新北市 深坑區 賴仲 1295 741.84 20分之1 52,000元備考7 新北市 深坑區 賴仲 1330 670.16 20分之1 52,000元備考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721地號上坐落有門牌號碼新北市深坑區深南路114、116、118號建物,及「代天宮」(無門牌之鐵皮屋),在場人王先生陳稱代天宮為王啟榮建造。門牌號碼新北市深坑區深南路114號建物之納稅義務人為共有人王木火,深南路118號建物之納稅義務人為王庚辛,深南路116號建物之所有人不明,上開建物占有土地使用權源不明,應買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法律關係。標的795地號與801地號相鄰,位於深南路114號建物前方約42公尺處之菜園及雜木林;標的1255地號位於深南路88巷47號建物東北方約57公尺處之雜木林;標的1294地號位於深南路88巷47號建物東側與南側之雜木林;標的1295、1330地號與1294、1295、1300三筆地號相鄰,其上為雜木林。 標的721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標的795、801、1255、1294、1295、1330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二、本件拍賣標的795、801、1255、1294、1295、1330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該地為耕地,次按同條例第33民 事 執 行 處司法事務官 范芳瑜 決行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股 別:辛股擬 判:擬 判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文件,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五、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3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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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與建物常「併付拍賣」,須一次投標全案;實際投標金額與範圍以拍賣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