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新店區.青潭57-3
推估值:每流標一次約降兩成,僅供參考;「已過」拍別為回推、實際成交或流標情形以法院紀錄為準,特拍另可能改採投標減價。
本息平均攤還估算,未計寬限期、開辦費、火險等;實際條件依承貸銀行核定。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2-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店區北宜路三段(六份仔福德宮)西方約58公尺處;52-2地號土地位於六份仔福德宮西南方約50公尺處; 53-2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北宜路三段144號建物(下稱前揭建物)東南方約14公尺處;57-1地號土地位於前揭建物東南方約113公尺處;58-2地號土地位於前揭建物東南方約58公尺處;177-2地號土地位於前揭建物南方約14公尺處;47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翠峰路102號建物西北方約368公尺處;473地號土地位於上開建物西北方約95公尺處。上開地號土地均雜草林木叢生,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 二、52-1地號、52-2地號、177-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依土地法第17條規定,外國人不得應買,請應買人注意。47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店區翠峰路102號建物西北方約368公尺處之雜木林。53-2地號、57- 1地號、58-2地號、471地號、47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該地為耕地,次按同條例第33條規定: 「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8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1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五、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112年司執字191267號 財產所有人:廖士霆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新北市 新店區 青潭 六分 56 194 70分之11 21,000元備考2 新北市 新店區 青潭 六分 57 2730 70分之11 236,000元備考3 新北市 新店區 青潭 六分 57-3 761 70分之11 83,000元民 事 執 行 處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決行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股 別:辰股擬 判:擬 判備考4 新北市 新店區 青潭 六分 59 97 70分之11 11,000元備考5 新北市 新店區 青潭 六分 107 3855 70分之11 416,000元備考6 新北市 新店區 青潭 六分 175 5322 70分之11 576,000元備考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6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店區北宜路三段144號建物 (下稱前揭建物)東北方約64公尺處;57地號土地位於前揭建物東南方約41公尺處;59地號土地位於前揭建物東北方約121公尺處;57-3地號土地位於前揭建物東方約87公尺處;107地號土地位於前揭建物東北方約57公尺處;175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店區北宜路三段(六份仔福德宮)北方約8公尺處。上開地號土地均雜草林木叢生,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 二、56地號、57地號、5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該地為耕地,次按同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應買人注意。57-3地號、107地號、17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依土地法第17條規定,外國人不得應買,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4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7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五、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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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與建物常「併付拍賣」,須一次投標全案;實際投標金額與範圍以拍賣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