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淡水區.學府297
推估值:每流標一次約降兩成,僅供參考;「已過」拍別為回推、實際成交或流標情形以法院紀錄為準,特拍另可能改採投標減價。
本息平均攤還估算,未計寬限期、開辦費、火險等;實際條件依承貸銀行核定。
土地與建物常「併付拍賣」,須一次投標全案;實際投標金額與範圍以拍賣公告為準。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5年7月22日現場查封時,經入內檢視,本件建物無人居住,頂樓有增建(即3906建號建物),與2634建號建物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據前案(111年度司執字第66969號)查封筆錄記載,2樓後面及頂樓均有增建,2樓有放置神桌及祖先牌位,2樓及頂樓均為2房1廳;債務人之姊姊高○樺當時在場稱,從頂樓後陽台會漏水至2樓廚房,頂樓之前有養雞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 (四)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五)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5年8月14日函覆:建物未登記之部分,如其欠缺合法範疇之依據,且經核屬違章建築者,爰依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本市違章建築處理原則等建管法令予以處理,且權利人並應自行承擔相關之拆除風險等語。又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臺幣:770,000元。 三、保證金新臺幣:160,000元。 四、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建物共有人得標,其餘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五、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2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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