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大同區.玉泉39
推估值:每流標一次約降兩成,僅供參考;「已過」拍別為回推、實際成交或流標情形以法院紀錄為準,特拍另可能改採投標減價。
本息平均攤還估算,未計寬限期、開辦費、火險等;實際條件依承貸銀行核定。
土地與建物常「併付拍賣」,須一次投標全案;實際投標金額與範圍以拍賣公告為準。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使用情形 (一)1534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債權人於民國115年3月31日具狀陳報,據114年7月28日新聞報導,債務人因與前妻發生口角,於114年7月27日晚間在本件拍賣標的物內縱火,涉嫌公共危險縱火罪,遭警方逮捕;經債權人實地查訪,該戶大門已由社區管委會封鎖,未經管委會同意不得擅入,主委王○凱表示縱火事件造成鄰損情形嚴重。 (三)115年5月7日現場查封時,據管理員表示,自火災事件發生後,1534建號建物大門封死,因陽台外推,玻璃損壞,下雨有水流進走廊,故用門封死。115年8月12日經入內檢視,屋內有燒過痕跡,且地政人員現場測量後表示,本件建物無增建等語,於當日執行完畢後,由債權人僱工將新門裝上並上鎖。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四)據債權人115年8月20日陳報測量執行期日之照片顯示,房屋內部燒燬情形嚴重,地面及牆面均為焦黑,原窗口處以木板封住。請應買人注意。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 (六)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960,000元,三、保證金新台幣:1,40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24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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