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淡水區.新興581
推估值:每流標一次約降兩成,僅供參考;「已過」拍別為回推、實際成交或流標情形以法院紀錄為準,特拍另可能改採投標減價。
本息平均攤還估算,未計寬限期、開辦費、火險等;實際條件依承貸銀行核定。
土地與建物常「併付拍賣」,須一次投標全案;實際投標金額與範圍以拍賣公告為準。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使用情形 (一)第三人吳○龍與債務人間之租賃關係業據本院命令終止,故拍定後點交;惟倘前開命令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則拍定後不點交。 (二)據前案於民國114年7月25日執行時,經入內檢視,5332建號建物隔了8間房,在場鄰居表示債務人未居住於此,且似有出租予他人。又債權人陽信銀行於115年3月16日具狀陳報,據債務人表示,其將5332建號建物分隔數房間分別出租予不同人,其中一部分出租予第三人吳○龍,租期自113年6月1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3,000元,並提出租約為憑。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於115年1月23日函覆,113年2月1日曾受理本件拍賣標的址之火警案件,現場為分租套房,於2號房臥室西南側起火,因消防局人員立即出水撲滅,火勢未延燒,亦無人員傷亡。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09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2,02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8日第三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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