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淡水區.興仁291
推估值:每流標一次約降兩成,僅供參考;「已過」拍別為回推、實際成交或流標情形以法院紀錄為準,特拍另可能改採投標減價。
本息平均攤還估算,未計寬限期、開辦費、火險等;實際條件依承貸銀行核定。
土地與建物常「併付拍賣」,須一次投標全案;實際投標金額與範圍以拍賣公告為準。
點交情形 點交否: 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105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457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2年8月2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股東在場稱105建號建物係債務人做廠房使用,為鐵皮屋頂,內部放置機具及貨品,114年3月26日現場勘測時,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在場稱457建號為債務人搭建,目前為債權人做工廠使用,為綠色鐵皮建物。債權人金龍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於115年5月21日補充陳報,105建號建物與457建號建物間彼此獨立,無任何內部或外在結構連通。105建號、457建號建物占用286地號、287地號土地,據土地所有權人金龍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稱係無償供債務人使用土地,拍定後即不同意土地再供他人無償使用,該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恐有無權占有拆遷問題,請應買人留意。以上目前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457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位於105建號建物旁,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4年8月21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43271085號函示,該建物於列管系統內已有違章建築認定紀錄,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惟經查認影響公共安全,或經發現屬新建造之違章建築,或被列入專案處理者,將限期拆除。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51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3,110,000元。 四、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 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五、無抵押權登記。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8日第2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114年司執字010840號 財產所有人:昆信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建 築 式樣 主 要建 築 材料 及 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 屬 建 物 主要 建 築 材 料及用途1 106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興仁段291地號 --------------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淡金路4段492號加 強 磚造 1 層樓房第1層: 114.75騎樓: 52.50走廊: 40.50合計: 207.75全部 960,000元備考2 458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興仁段291地號 --------------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淡金路4段492號1樓增建頂層加 強 磚造 1 層樓房第1層增建頂層部分: 187.32合計: 187.32陽台67.19 全部 1,170,000元備考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建號係會測後暫編。 點交情形 點交否: 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106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458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2年12月20日現場查封及114年3月26日現場勘測時,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在場稱106建號建物係債務人做辦公處所使用,114年3月26日現場勘測時,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在場稱458建號民 事 執 行 處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決行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股 別:吉股擬 判:擬 判建物為債權人做宿舍使用。債權人金龍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於115年5月21日補充陳報,458建號建物係106建號建物之頂樓增建,該增建部分與106建號建物內部相通,亦有獨立出入口。106建號、458建號建物占用291地號土地,據土地所有權人金龍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稱土地係無償供債務人使用,且建物拍定後,其土地即不再提供他人使用,該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恐有無權占有拆遷問題,請應買人留意。以上目前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458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為106建號之頂層增建,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4年8月21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43271085號函示,該建物於列管系統內已有違章建築認定紀錄,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惟經查認影響公共安全,或經發現屬新建造之違章建築,或被列入專案處理者,將限期拆除。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2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3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430,000元。 四、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 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五、無抵押權登記。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8日第2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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