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內湖區.石潭621
推估值:每流標一次約降兩成,僅供參考;「已過」拍別為回推、實際成交或流標情形以法院紀錄為準,特拍另可能改採投標減價。
本息平均攤還估算,未計寬限期、開辦費、火險等;實際條件依承貸銀行核定。
土地與建物常「併付拍賣」,須一次投標全案;實際投標金額與範圍以拍賣公告為準。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使用情形 ㈠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3年9月24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五率國際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即承租人)之員工在場表示:房屋係向林先生承租,嗣並陳報租約到院,租賃期間自112年12月1日起至117年11月30日止。另國家財經中心大樓管理委員會於114年5月12 日陳報5F-1及B3-198車位係五率國際廣告股份有限公司自112年12月起承租。後第三人五率國際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11月10日具狀表示,已終止租賃關係,且房屋已騰空返還林明志(即債務人)。本院114年12月2日至現場履勘時,第三人已搬離357建號建物,僅留存些許辦公桌椅,內部空間基本已清空,第三人代理人在場稱:留存之辦公桌椅非第三人所有。債務人並在場表示現為自用,無其他租約。有配賦編號B 3-198號地下停車位。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01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5,610,000元。 四、357建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五、無抵押權登記。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2日第4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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