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內湖區.大湖245
本息平均攤還估算,未計寬限期、開辦費、火險等;實際條件依承貸銀行核定。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5年2月2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地號土地位於康樂街291巷底北方230公尺,目視所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公告應買三個月。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1,06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22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公告三個月自115年8月21日起至11月20日止)如有多數人表示應買時,以應買之意思表示最先到達法院者為優先,如不能證明先後次序時,抽籤定之。 114年司執字116105號 財產所有人:李裕祥即李國田即李昀諭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應買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臺北市 內湖區 碧山 一 7 3354 400分之29 1,280,000元備考 保護區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5年2月2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7地號土地位於康樂街291巷底西北邊偏西200公尺,目視所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公告應買三個月。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1,28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260,000元。 標別: 3標別: 4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公告三個月自115年8月21日起至11月20日止)如有多數人表示應買時,以應買之意思表示最先到達法院者為優先,如不能證明先後次序時,抽籤定之。 114年司執字116105號 財產所有人:李裕祥即李國田即李昀諭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應買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臺北市 內湖區 碧山 一 4 7631 400分之29 2,900,000元備考 保護區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5年2月2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地號土地位於康樂街291巷底西北邊450公尺,目視所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公告應買三個月。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2,90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58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公告三個月自115年8月21日起至11月20日止)如有多數人表示應買時,以應買之意思表示最先到達法院者為優先,如不能證明先後次序時,抽籤定之。 114年司執字116105號 財產所有人:李裕祥即李國田即李昀諭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應買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臺北市 內湖區 大湖 三 245 10955 400分之29 4,160,000元備考 保護區民 事 執 行 處司法事務官 黃琪云 決行函 稿 代 碼:5.17.2 應買公告(特別變賣公告應買)(強81)股 別:富股擬 判:擬 判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5年2月2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45地號土地位於康樂街291巷底約北方20公尺,目視所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公告應買三個月。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4,16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84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公告三個月自115年8月21日起至11月20日止)如有多數人表示應買時,以應買之意思表示最先到達法院者為優先,如不能證明先後次序時,抽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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