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內湖區.碧湖277-1
本息平均攤還估算,未計寬限期、開辦費、火險等;實際條件依承貸銀行核定。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5年1月14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73-2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內湖區環山路二段117號北側空地(上有停摩拖車);92-2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內湖區環山路二段109巷1弄8、10號北側現有巷道;93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內湖區環山路二段107號東北側水溝;277-1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內湖區環山路二段109巷6弄17號東側,上有鐵棚及部分空地(上有停車);129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內湖區潭美街777號東側鐵皮圍籬內。又鑑價報告內記載,73-2、92-2地號土地為建造執照68年內湖字第184號、建造執照71年字第500號之建築基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得標: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應買。 二、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678,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740,000元。 四、優先承買權: (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二)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三)土地上建物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其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 五、無抵押權登記。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115年10月22日至116年1月21日)民 事 執 行 處司法事務官 黃琪云 決行函 稿 代 碼:5.17.2 應買公告(特別變賣公告應買)(強81)股 別:貴股擬 判:擬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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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與建物常「併付拍賣」,須一次投標全案;實際投標金額與範圍以拍賣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