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三芝區.北新庄子275-1
本息平均攤還估算,未計寬限期、開辦費、火險等;實際條件依承貸銀行核定。
土地與建物常「併付拍賣」,須一次投標全案;實際投標金額與範圍以拍賣公告為準。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11月17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97-8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三芝區菜公坑81-3號房屋南方約450公尺處,為雜木林;197-1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三芝區菜公坑81-3號房屋南方約360公尺處,為雜木林;275-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三芝區菜公坑81-3號房屋北方約182公尺處,為雜木林;276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三芝區菜公坑81-3號房屋北方約250公尺處,為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275-1、276地號土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四)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應買,甲、丙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應買。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129,2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26,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優先承買權: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甲、乙、丙、丁標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標別: 乙標別: 丙七、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自中華民國115年10月21日起至116年1月20日止)。 114年司執字074730號 財產所有人:盧德雄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應買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新北市 三芝區 北 新 庄子菜公坑 283 6519 30分之2 210,000元備考 國家公園區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11月17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83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三芝區菜公坑81-3號房屋北方約100公尺處,為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應買,甲、丙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應買。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21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5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優先承買權: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甲、乙、丙、丁標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自中華民國115年10月21日起至116年1月20日止)。 114年司執字074730號 財產所有人:盧德雄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應買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新北市 三芝區 北 新 庄子菜公坑 283-1 576 30分之2 50,000元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2 新北市 三芝區 北 新 庄子菜公坑 284-1 116 30分之2 5,200元備考 國家公園區標別: 丁3 新北市 三芝區 北 新 庄子菜公坑 300 606 30分之2 24,000元備考 國家公園區4 新北市 三芝區 北 新 庄子菜公坑 301 747 30分之2 30,000元備考 國家公園區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11月17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83-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三芝區菜公坑81-3號房屋北方約208公尺處,為雜木林;284-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三芝區菜公坑81-3號房屋北方約205公尺處,為雜木林;300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三芝區菜公坑81-3號房屋南方約179公尺處,為雜木林;30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三芝區菜公坑81-3號房屋南方約116公尺處,為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283-1地號土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四)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應買,甲、丙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應買。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109,2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22,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優先承買權: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甲、乙、丙、丁標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自中華民國115年10月21日起至116年1月20日止)。 114年司執字074730號 財產所有人:盧德雄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應買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新北市 三芝區 北 新 庄子菜公坑 454 3773 18分之1 110,000元民 事 執 行 處司法事務官 李蓉 決行函 稿 代 碼:5.17.2 應買公告(特別變賣公告應買)(強81)股 別:勇股擬 判:擬 判備考 國家公園區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11月17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54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三芝區菜公坑81-3號房屋南方約480公尺處,為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應買,甲、丙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應買。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11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22,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優先承買權: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甲、乙、丙、丁標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自中華民國115年10月21日起至116年1月2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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