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淡水區.下圭柔山62-82
推估值:每流標一次約降兩成,僅供參考;「已過」拍別為回推、實際成交或流標情形以法院紀錄為準,特拍另可能改採投標減價。
| 拍別 | 拍賣日 | 底價 | 保證金 | 結果 |
|---|---|---|---|---|
| 四拍 | 2026/11/24(二) | 62 萬 | — | 流標 |
| 應買 | 2026/12/29(二) | 76 萬 | — | 待標 |
本站自動記錄的各拍資料;同案出現下一拍即視為前一拍流標(含撤回、停拍後重新公告等情形),以法院公告為準。
本息平均攤還估算,未計寬限期、開辦費、火險等;實際條件依承貸銀行核定。
土地與建物常「併付拍賣」,須一次投標全案;實際投標金額與範圍以拍賣公告為準。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4月23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62-79地號土地部分為淡金路3段306號建物旁之巷道、部分為前開建物占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之所有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四)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15年5月6日函覆:62-79地號土地係70使字第2555號使用執照(69建字第4277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含法定空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上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30,000元。 四、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4項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分離出賣時,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有數人表示優先承買時,應按專有部分比例買受之。 六、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七、無抵押權登記。 八、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24日第4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114年司執字017801號 財產所有人:陳文德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新北市 淡水區 下 圭 柔山62-51 412 100 分 之 1330,000元備考 山坡地保區,丙種建築用地。 2 新北市 淡水區 下 圭 柔山62-81 62 100 分 之 160,000元備考 山坡地保區,丙種建築用地。 3 新北市 淡水區 下 圭 柔山62-82 62 100 分 之 160,000元備考 山坡地保區,丙種建築用地。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股 別:速股擬 判:擬 判4 新北市 淡水區 下 圭 柔山62-88 211 100 分 之 1170,000元備考 山坡地保區,丙種建築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4月23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62-51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淡水區淡金路3段308巷2弄6號建物之巷道,巷尾有下圭柔山119巷20號建物大門占用;62-81地號土地位於淡金路3段308巷11號建物前之巷道,其上有鐵皮屋占用;62-82地號土地位於淡金路3段308巷12號建物旁停車場之入口坡道;62-88地號土地位於淡金路3段308巷6號建物前之巷道。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上開建物、鐵皮屋等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鐵皮屋之所有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四)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15年5月6日函覆:62-51地號土地係70使字第3200號使用執照(69建字第3979號建造執照)卷內配置圖說所載為道路退縮地,非屬建築基地;62-81、62-82地號土地係上開同一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含法定空地);62-88地號土地係上開同一使用執照卷內配置圖說所載為道路(私設通路),該私設通路依申請建照時之法令其計算建蔽率時未計入空地比,但仍為建築執照核准要件之一,是為已建築使用之土地,仍屬法定空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2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30,000元。 四、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七、無抵押權登記。 八、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24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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