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南港區.中南188、191、192、193
本息平均攤還估算,未計寬限期、開辦費、火險等;實際條件依承貸銀行核定。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使用情形 (一)暫編951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二)114年7月7日現場查封時,在場人蔡美娟稱為家族自行居住使用,屋內有漏水之情形。114年10月8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函覆,自稱杜O娟之人稱該址目前無人居住,僅偶爾回來查看。杜O娟自稱為債務人蔡美娟之母,與債務人等皆設戶籍於該址。債務人於114年10月15日具狀陳報,該建物嚴重漏水,管線不通,無後門(無法進出)。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暫編951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四)暫編951建號建物,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4年8月1日函覆,為整幢違建之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請應買人注意。 (五)暫編951建號建物,坐落臺北市南港區中南段一小段188、191、192、193地號土地,屬無權占有,故土地非本件判決範圍,請應買人查明注意。 (六)暫編951建號建物,有部分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27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84號民事判決認定應拆屋還地,並將土地返還原告詹O及其他全體共有人,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公告應買。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82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70,000元。 四、無抵押權登記。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中華民國115年9月17日起至115年12月16日止。 民 事 執 行 處司法事務官 何思霖 決行函 稿 代 碼:5.17.2 應買公告(特別變賣公告應買)(強81)股 別:秋股擬 判:擬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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