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大同區.文昌230-2
本息平均攤還估算,未計寬限期、開辦費、火險等;實際條件依承貸銀行核定。
土地與建物常「併付拍賣」,須一次投標全案;實際投標金額與範圍以拍賣公告為準。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6月16日、同年8月4日現場執行時,債權人稱於現場有偶遇一名自陳為債務人朋友之人,其稱係幫債務人管理房屋,無租約,債務人未居住於該處等語;經執行人員入內檢視,房間內有大面積油漆脫落,客廳一隅之天花板有鋼筋外露,屋內堆放眾多雜物,且該房屋之後陽台有外推增建,供作廚房使用;另1798建號建物係從295之5號1樓紅鐵門上去,並未通往3樓,3樓以上均與295之4號打通,故3樓以上均從295之4號樓梯出入。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2048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與主建物(1798建號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5年2月5日函覆:2048建號建物係垂直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列管(或拍照存證)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應買。 二、聲明應買價額合計新臺幣:3,876,000元。 民 事 執 行 處司法事務官 龎昭然 決行函 稿 代 碼:5.17.2 應買公告(特別變賣公告應買)(強81)股 別:雙股擬 判:擬 判三、保證金新台幣:776,000元。 四、1798建號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且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五、無抵押權登記。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115/9/30-11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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