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文山區.木柵509
| 拍別 | 拍賣日 | 底價 | 保證金 | 結果 |
|---|---|---|---|---|
| 三拍 | 2026/10/28(三) | 4,043 萬 | — | 流標 |
| 應買 | 2027/01/30(六) | 4,043 萬 | — | 應買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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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息平均攤還估算,未計寬限期、開辦費、火險等;實際條件依承貸銀行核定。
土地與建物常「併付拍賣」,須一次投標全案;實際投標金額與範圍以拍賣公告為準。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2560建號建物位於臺北市文山區「極品天廈大廈」大樓之地下一、二層,現作為停車場使用,據該公寓大廈管委會主任委員陳稱標的2560建號建物訂有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依債務人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持份約定專用停車位共37位,並造冊管理使用者為「鼎大科技」,地下一層車位計2位(編號9號、15號,均為平面車位),地下二層車位計35位(編號12號、27號,均為平面車位;編號1、2、3、5、7、8、9、10、11、18、20、21、30、31、32、35、36、41、42、45、46、47、48、49、50、51、52、53、55、56、57、58、59號,均為機械車位),目前無人使用,部分車位因底層積水及機械故障,無法正常起降運轉使用,並約定禁止租售相關車位給非本社區住戶,已公示於停車場入口,惟實際配屬車位數量及編號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又依108年湖簡字第963號判決債務人應支付管理費用合計共新台幣1,506,000元,另依上開規約約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繼受欠繳之管理費,上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標的50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5月13日北市消調字第1153003830標別: 乙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本件建物係88年11月17日完成,依核能安全委員會公告,主要發生於71年至73年間建造或完工之建物,其他年份未進行輻射普查;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115年5月20日北市警文一分刑字第1153003504號函覆,查無非自然死亡案件相關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5年5月20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56023147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係拍賣標的2560建號建物應有部分,拍定後依管委會陳報之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4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09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及本件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五、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113年司執助字019166號 財產所有人: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應買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臺北市 松山 寶清 七 591 471 40000分之2,620,000元備考 (權狀註記事項)寶清段七小段1751建號等之建築基地地號:寶清段七小段591地號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建 築 式樣 主 要建 築 材料 及 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應買價格 (新臺幣元)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 屬 建 物 主要 建 築 材 料及用途1 1782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寶清段七小段591地號 -------------- 八德路四段755號地下一層10 層 樓鋼 筋 混凝土造地下一層: 6.75合計: 6.7525分之15 10,640,000元備考 含共同使用部分之持分:1796建號(與1782建號其他所有人共有)、1797建號(與1782建號其他所有人共有)。其他登記事項:(停車位編號)地下二層10號、11號、12號、13號、15號、16號、17號、1號、2號、3號、5號、7號、8號,地下一層1號、8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1782建號建物位於臺北市松山區「站前晶華大廈」大樓之地下一、二層,現作為停車場使用,經本院現場查看地下一層有三個汽車平面車位、五個汽車機械式車位,牆旁劃有六個機車停車格,地下二層有兩個汽車平面車位、九個汽車機械式車位,牆旁畫有八個機車停車格,據管委會陳稱債務人停車位為地下一層B1-1號、B1-8號、地下二層B2-1號至B2-3號、B2-5號、B2-7號至B2-8號、B2-10號至B2-13號、B2-15號至B2-17號,無出租或出借等情事。惟管委會陳報債務人分配之車位數及編號與謄本不符,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依管委會陳報之現況點交。標的59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商業區。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5月13日北市消調字第1153003830函 稿 代 碼:5.17.2 應買公告(特別變賣公告應買)(強81)股 別:節股擬 判:擬 判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本件建物係90年5月7日完成,依核能安全委員會公告,主要發生於71年至73年間建造或完工之建物,其他年份未進行輻射普查;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115年5月22日北市警松分刑字第1153008564號函覆,查該址5年無發生刑案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5年5月20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56023147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2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6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及本件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五、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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